1、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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