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能够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证明材料出具的说明:
1、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4、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离婚证补办是能够一人去的,哪方丢失了离婚证就哪方去补办,登记机关一般都有档案存档。如果本人没办法亲自办理的,也能够委托他人代办,但必须有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相关资料。离婚证补办一般要到民政部门,现在一般都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窗口申请补办。事先要到档案局查阅婚姻档案并出具婚姻档案证明
二、离婚共同财产分配比例是多少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离婚时把财产转移给亲属是不合法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明确的比例,可以由夫妻俩协商,自行确定财产分割问题,也可以去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办离婚手续,分割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财产,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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