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当然,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无论其是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其它名义,都是会的,法律并不禁止。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会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确立了对精神损害会适用财产赔偿的责任形式,而且就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作了界定。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离婚的时候,如果对方存在着法定过错的话,是会要求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理的,比如说会在离婚诉讼过程当中主张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允许的一种情况。至于是否会要求青春补偿费的话,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作出判断。
二、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1、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
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的法院。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是涉及到财产保全等相关的问题的话,是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请书的,也就是需要关于财产等相关的问题,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比如说查封扣押和冻结。这主要就是为了防止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导致自己的利益存在就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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