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若有以上32条所列举的情况,就可以直接判离婚。如果实在未到非离不可,那就得在第一次诉讼后,六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再次起诉离婚的,一般要在六个月以后才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离婚,不受期限限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第一次诉讼的被告起诉离婚,不受期限限制。
男女双方如果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那么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的民事起诉状,还有就是相对应的证据材料,同时还需要进行注意的就是第一次离婚不成,第二次再次离婚的话,需要经过六个月时间,这是属于时间方面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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