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1、行为主体分为两类。
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且未解除婚姻关系且与另一人结婚的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就其本身而言,后一个主体没有重婚,但从重婚关系的整体来看,这个主体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因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这个主体构成重婚罪。
2、实施重婚行为。
比如重婚者和第三方登记结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并与之登记结婚;重婚者与第三方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并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可称事实重婚)。有争议的是后一种情况。以往承认事实婚姻,故事实重婚也成立重婚罪,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事实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于是人们会认为事实重婚不应继续作为重婚罪的表现形式。本书认为,不能因为事实婚姻没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认,而否认后一种情况构成重婚罪。
这一方面,一方面,事实婚姻是公开地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并且周围的人们认为二人存在夫妻关系。事实重婚关系的存在,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有必要认定为重婚罪。另一方面,事实婚姻是否有效与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不是同一个问题;任何重婚罪中至少有一种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要求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有效,构成重婚罪,涉嫌自相矛盾。当然,不能扩大事实婚姻的范围。一般的同居关系、包养关系等不被民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情形,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二、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为故意。重婚者知道自己有配偶,故意和别人结婚,认为自己的配偶死亡或者认为自己和别人没有配偶关系而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相婚者必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
婚后因自然灾害外流谋生,或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婚后虐待外逃,或已婚妇女被拐卖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都是客观条件所迫,没有期待的可能,因此阻止责任,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但是,上述妇女又与他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并不缺乏期待可能性,仍应认定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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