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函,拆迁律师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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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政府征收拆迁搬去东莞员工可以发律师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拆迁律师函,可以。深圳公司政府征收拆迁搬去东莞全程74.7公里,员工由于比较大拆迁律师函的范围行政区域,可以认拿猛定为公司的搬迁肢尘导致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发生变更,所以可以发律师函被迫解除劳历敏禅动合同。

律师函能作为证据吗?

1、律师函是否能作为证据关键是想要证据什么,如果与案件有关需要用来证明某件事实的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在经济纠纷中,用来证明曾对债务人进物陆行催告,对抗诉讼时效问题。

2、证据有很多种,只要是能用来证据案件事实且合法的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罩猛顷 (一知裂)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们这要修公路,拆迁房屋,合同已经签,但修路的时候从我们门前过,没有拆迁房子。

你好!可以。先对损失族族汪进行评估拆迁律师函,然后依法索赔。对方拒绝的话拆迁律师函,可以向对方寄送拆迁律师函我们制作的律师函。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拆迁律师函,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穗大法律文书。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拆迁律师函,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它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以上解兆仔答,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80岁老人收到拆迁不同意而收到律师函怎么处理?

根据不同的情况,拆迁公司要依照相关规定向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各种补偿金。对于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补偿费等,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产权置换,一种是货币补偿。

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 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的标准。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补助费。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奖励费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每个地方都不一样,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对于福利房拆迁的补偿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福利房?所谓的福利房一般是优惠房或是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宴蚂雹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如果没有变更房屋的产权登记,单位的福利晌帆房所有权仍然是归单位所有,职工个人只有居住和使用权,职工没有所有权。

但对于职工福利房拆迁如何补偿每个地方跟每个地方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虽然与拆迁办协商。

不过,针对此次事件,凯诺律师认为,“职工分到集体宿舍之后,如果没有再分配物配新的房子,属于福利分房,依然享受对集体宿舍的居住权,在遇上拆迁的时候也需要给他按照房改给予补偿,如果不给予补偿,住户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无论是福利房还是公房或是一般性住宅拆迁,一旦遇到强拆,被征收人就需要做好取证的工作,将房子的外部结构以及内部结构和屋内物品都要一一的进行拍照、录像,收集强有力的证据,为维权做准备。

拆迁律师函,拆迁律师函的作用

我有个拆迁的官司想找北京律师,打,但是上来就要六万元心里没底

北京律师打个拆迁官司大概需要8到10万元,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拆迁的原则

一、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原则

从实践来看,拆迁中的各种矛盾无论以何种形式呈现,最终似乎都会落到“安置补偿”的问题上。显然,协调好“拆迁补偿”是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中的重中之重。那么法律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有作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国务院590号令第19条要求,房屋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

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周边的房价普遍是每平一万元,但拆迁方给出的标准却只有五六千一平甚至更低,接受这样的补偿,被拆迁人恐怕需要填补好几十万乃至更多才能买得起类似房地产。这种补偿标准显然不合理、不合法,此时被拆迁人有权拒签,有权依法维权。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中,周边的房价普遍是每平1万元,补偿也应当达到至少1万元每平,以保障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补偿方式原则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1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法律允许被拆迁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选择补偿方式,比如被征收的房屋是家里唯一住房那就罩陵可以要求房屋产权置换,拆迁方应提供安置房而不是统统给“钱”拆迁律师函了事,这有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矛盾的发生。

实践中,如果拆迁方在补偿方案中直接硬性规定只有货币或安置房一种补偿方式,或者单方面在补偿决定中确定补偿方式,这些都是在对被拆迁人的选择权进行剥夺,都是涉嫌违法的。

三、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直接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先补偿后搬迁”对于被拆迁人来讲,无疑是最有利的保障。法律既然赋予拆迁律师函了我们这样的权利,那么在拆迁中自己就一定要坚守立场,坚守底线。如果说协议已经签订了,一定要等拆迁方将补偿支付完全后再搬迁,切不可颠倒顺序。如果还没有签订协议,甚至还没有谈妥补偿,那么万不可贸然搬迁。

四、禁止违法方式逼迁原则

采取暴力、威胁或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逼迫被拆迁人逼迁,这种处理方式樱亏在拆迁实践中非常常见。逼迁之下被拆迁人苦不堪言,有的被拆迁人想要早点解脱于是妥协签字,然而接受一个不合理的补偿标准这带来的不利影响将会更长远。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第2款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形式的逼迁都是涉嫌违法的。因此,对于逼迁被拆迁人是可以不妥协的,可以选择依法维权,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更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些拆迁方之所以敢大胆的知法犯法,很多就是抱着被拆迁人不懂法、不敢反抗等侥幸心理。是委曲求全还是奋起反击,被拆迁人要思考清楚。

五、强拆须经法院裁定原则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28条的规定,针对合法建筑,行政机关无权迳行行政强拆,必须经有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拆须经法院裁定,这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也是一种保障。

实践中,如果出现了“补偿决定作出后,没有向法院申请,行政机关便直接实施了强拆”等情形,这物颂戚是明显违法的。事实上,任何未依法申请的情况下进行的强拆都是违法的。对此,被征收人应当坚决提起诉讼,进而寻求对话,协商解决补偿问题或者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进一步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永远是受害者的靠山。法律只会保护懂法的人,我是北京律师如有需要帮助,您可以来电咨询详细为您解答。法律,永远是受害者的靠山拆迁律师的收费国家没有规定,各地区有一定差异,大致如下: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在规定的幅度内,按差额定率累进的方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

诉讼标的额收费比例

1万元以下(含1万元)800元/件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4%;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3%;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2%;

100万元至500万(含500万元)1%;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5%;

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0.25%;

5000万元以上部分双方协商

上述收费标准可上浮30%,下浮不限。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三)二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但在上阶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减半收费。

(四)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经双方协商实行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委托人实际获得财产利益的30%。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

(七)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八)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九)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十)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十一)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以上就是律师收费的基本价格,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收费。但在实践中,对于律师费用的相关认定情况,应当由当事人与律师进行协商认定,因为律师费用是属于商业性收费,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是可以适当减少支付的,当事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也可以通过指定辩护来进行处理。

拆迁房屋律师费用是怎样计算的

每个律师收费都不一样,每个地方律师收费也不一样。具体会根据案件情况,由双方协议确定。

征地拆迁律师费用贵吗

2011年,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此条例一出,强拆开始推出历史舞台,此条例确定了如下原则:

1、拆迁只能政府负责。以前的开发商负责拆迁事物的历史一去不复还,既然政府负责,一旦因拆迁导致纠纷,发生社会矛盾,政府得负责。以前政府可以把什么事情都推给开发商,但现在不行了,得自己去面对;

2、拆除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同地段房屋的市场价值。举例以说明,如果这块小区均价4万一平米,政府拆迁补偿就不能低于4万一平米,否则就是违法。此规定一出,彻底牵制住了地方政府低价拆迁的蠢蠢欲动的手。

3、想要强拆,必须经过法院同意。所有准备材料准备好了之后,报请法院,法院认为可以,法院去强拆,或者法院委托地方政府去强拆,地方政府不能自己直接去强拆。此举一出,剥夺了地方政府强拆的权力,将此权力交给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专门发了一个文,中心思想就是,地方法院在审核是否同意强拆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

4、法院同意拆迁之前,必须要做这么几件事。

一是要看地方政府是否已经按照拆迁政策,将应补偿给被拆迁人的钱款打到了专门的银行账号;

二是要评估,若是强拆,是否有社会舆情风险,是否会激化社会矛盾;

三是该走的法律程序,已经全部走完。

所以,综上所述,此条例一出,拆迁律师的春天也就来了,因为地方政府若想要拆迁,不得不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一旦要遵守法律,律师的作用就显现了。

拆迁律师可以参与从拆迁到拆迁完成的任何一个阶段,不同地方的律师,律师参与阶段的不同,收费都是不一样的。

北京的拆迁律师最多、最有名,因为地方上拆迁的事情,因为种种原因,地方上的律师不愿意接手;北京律师才不怕地方政府,地方上的人往往又喜欢来北京找律师,所以催生了很多拆迁律师乃至专门做拆迁事物的律师事务所。

所以,单纯地方上来说,北京的拆迁律师基本上要比地方上的贵;

二、若从参与拆迁阶段而言,想通过延长拆迁时间作为与拆迁办谈判的筹码的话,那么就需要律师全程参与,律师一个法律程序一个法律程序与地方政府死磕,自然会延长拆迁的时间。这种情况下,律师收费自然也不会便宜,不过也可以跟律师约定风险,比如多要回的钱,按一定比例两个人分。

所以,题主的问题,我无法给出一个确定的回答,只能就其所能,将就笼统的回答一下

保定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加快住房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每天上班的必经之路上,有一栋拆了一半的住宅楼,为什么没拆完呢?看了图您就明白了,或者也就更糊涂了。拆除这栋楼是为了拓宽道路,不拆完是因为有人不搬家(该楼属于保定市热电厂住宅楼,基本已经人去楼空)。斋主不好说谁对谁错,因为我有自己的工作,根本没时间去调查此事。看了有关重庆最牛的钉子户之事在网络上吵得沸沸扬扬的,想起了每日都经过的这栋住宅楼,看到了那两块触目惊心的标语。也许每天看,也就习惯了,再也激不起自己心中的一点涟漪了。想必在中国任何城市都会有这样的事情,而且都是各说各的理,大家也就都见怪不怪了吧?立此存照,让大肢局银家以后还会想起我们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尴尬,也引起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从2005年开始,大唐保定热电厂接受“乐凯大街拓宽改造和同期建设热网工程”通知,对本厂职工在临街的住宅楼实施拆迁,然而到2006年9月份工程已接近尾声,楼房仍然没有拆除。已经迁离的职工至今没有得到拆迁补偿款,承诺的回迁房渺无定期。居无定所,没有领到一分钱租房款。职工对此纷纷提出控诉,指出此次拆迁属于违法行为以及拆迁补偿款有被贪污的嫌疑。

如 此 拆 迁 为 哪 般?

拆迁出自什么原因?

2005年6月14日,大唐保定热电厂向职工发布一份《拆迁通告》,“因乐凯大街拓宽改造和同期建设热网工程的需要,一生活区11—18单元、42—43单元需在市政府限定的时间内由我厂组织拆除”。此通告充分说明,拆迁属于政府建设项目。

乐凯大街的拓宽,要求以路中心往两侧各30米,热网工程需要铺设的管道,应在公路的边缘。但是,到2006年8月份,公路修建已接近尾声,职工住宅楼在30米之外,根本不需要拆除;热网管道铺设距离楼墙约1米,也不需要拆除楼房。宿舍楼南部及七一路北,与住宅楼看齐(甚至多出)的多处建筑,都没有拆除。既然职工住宅楼在30米之外,那么在公路拓宽的规划图上应该有明确的标明;既然公路拓宽和热网改造都不需要拆除职工的住宅楼,那么热电厂为什么要求职工迁离并拆除居住多年的住宅楼呢?

对此疑问,热电厂作为此次拆迁的负责人未能做出明确澄清,称本次拆迁是“接受了保定市市区路网建设指挥部的《拆除通知》”,至于公路拓宽及路网改造是否必须拆除临街的住宅楼历宴,对于职工来说是一个悬疑,以至于部分职工表示怀疑:“其实是有些人借用政府名义,扩大了拆迁来贪污拆迁补偿款。”

热电厂扣除职工60%的拆迁补偿款

2005年6月21日,热电厂针对拆迁安置,召开了“职代会代表团长会议”,做出保热厂[2005]134号文件《大唐保定热电厂拆除一生活区4号、15号楼回迁安置实施办法》。该办法中对于被拆迁职工的补偿款方面有一项规定:

三、被拆除房屋均价:1280元/建筑平方米,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截至2005年)。

据保定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保定市物价局出具的市拆字(2004)第017号文件,《关于保定市城市房屋等级划分、附属设施补贴、基准价格及重置价格的通知》中,对普通单元式楼房的定价是每平方米1400元,那么,热电厂召开的职代会上,是如何确定为每平方米1280元的呢?显然,这个价格没有经过评估,没有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事实上物业公司李昭灵承认了是没有评估自定价格。

每年折旧2%的理由是什么?该楼房始建于1975年,截止2005年为30年,扣除的折旧为60%,而且不论职工是从哪一年入住,都是按60%扣除。职工住房面积为53平方米不等,那么110户被拆迁房将被扣除400—500万元。这数百万元的补偿款到哪儿去了?面对每平方只有512元的低价,职工们纷纷表示:“拆迁不是买卖房屋,一平方多少钱就是多少钱,凭什么要折旧?”“地下室都550元呢,难道我们的住房连地下室都不如?”

并且,这个安置办腊袭法本身,遭到了职工们的反对:“会议是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代表团长是各个车间、部门的主任或组长,他们的住房不在拆迁之列,他们也不代表职工的利益,这个会议根本没有职工的发言权。”“如果不公布那个文件,我们都不知道有这个会议。”“这个会议没有经过我们产权人的委托或同意,是单方面将我们的住房收购了,这就是强买强卖!”

但是,热电厂没有给职工们提问或协商的权利,《安置办法》发布之后,职工就只剩下签字搬出的时间,而没有任何表达反对意见的机会。

职工:我们被“赶出”了住宅楼

在《实施办法》中对于搬迁的期限规定为:

2005年6月28日前完成搬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

尽管这个办法受到职工“违法”的质疑,但是职工却没有发表意见进行反驳的机会,只能按照厂方已经写好的协议书签字搬家。“根本没有进行协商,为什么叫协议书呢?”在一份由数十名职工签名的《违法、违纪、国法不容、党纪不容》的控诉书中,对拆迁过程中诸多不合理的现象进行了描述:

在拆迁过程中保定热电厂采用了国务院、建设部明令禁止的手段,如停水、停电、停气、停暖、停止工作、办学习班、劳动改造、停发奖金、停止医疗费用、封停养老保险帐户及待岗、下岗等手段相威胁,偷拍搬迁职工照片,以便动用黑恶势力进行报复。从车间到班组,从党内到党外施加压力胁迫职工尽快搬家。退休职工贾庆国因据理力争,不想受到裁决,因此病重住院,不到一周气绝身亡。为防止事态闹大,建设局、热电厂不得不转由原来安置一套住房,为其安置两套住房而了结。再如职工张慕春,因工伤住院,被迫停止了住院治疗。因未参加过房改,按拆迁条例应先进行房改后再进行补偿,但是建设局、热电厂拒不执行国家拆迁法律法规、房改政策,逼其按热电厂的《拆迁办法》签定协议。职工贾庆华、樊卫东、张保生等三人遭下岗扫地劳动处理。更有甚者,厂工会某领导说:“要无条件服从、无条件搬家”、“在拆迁问题上权比法大”。物业公司某领导说:“热电厂的拆迁有自己的办法,市里面的规定不管用”等极不负责的言论,胁迫职工搬家,在广大职工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在一份人力资源处于2005年8月26日下达给逾期未迁的职工的《关于对生活区未按规定搬迁人员的处理决定》中,有如下批示:

按照保定市道路改造规划,涉及我厂一生活区过街楼拆迁工作,你本人也在拆迁之列,做为电厂一名员工,理应有大局意识,从电厂的发展考虑,但是你只顾小家不顾大家,只顾个人利益不顾企业利益,经多方苦口婆心耐心细致做工作,思想认识还未提高,保定市规定的搬迁最后期限已到,你仍未搬迁,其后果直接影响到我厂的形象及施工的进度。经厂部研究决定对你做出待岗处理。自2005年8月26日16:00到物业公司报到。

一、待岗期间待遇

1、发生活费每月520元。2、停发所有奖金。

3、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停止缴纳,封存帐户。4、取消各种福利待遇

二、待岗期间管理:1、本人接到处理决定后到物业公司报到,过期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2、待岗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保定热电厂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厂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服从管理、违反厂规厂纪、纠缠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厂籍……

在厂方施加压力的情况下,大部分职工被胁迫签定了拆迁协议,不到一周时间先后搬出了住宅楼…….

诉诸法庭:拒绝搬迁的特殊住户

实施拆迁一年之后,楼房屹然未动,空洞的大楼上,仍然有一户职工在里面居住,“违法拆迁、国法不容”、“迫害烈属、誓死捍卫权益”的标语长挂街头已有一年。

被指定拆迁的4号楼、15号楼共有110户职工居住,其中107户已经参加了2000年进行的房改,住户掏钱购买了自己居住的住房,取得了房屋的拥有权。仅有张慕春一户未曾办理,是以“房屋承租人”的身份居住在4号楼203室,因此在拆迁之前,张慕春要求进行房改以取得房屋产权,但是厂方以“房改问题不在本次拆迁范围”“房改政策已经停止”等为由拒绝了张慕春的要求,导致双方无法达成拆迁协议。

为此,保定市建设局于9月24日召开首届拆迁听证会,会议决定由大唐保定热电厂解决张慕春的居住问题,在棉纺厂租一套过度房供其居住。但是因厂方未按约定为张慕春付房租,导致房门被撬,门锁被换,财物被盗无法进住。经核实,却是开达物业公司李昭灵所为。而后又在电厂二生活区为他另找一处住房,但是不久之后又发生房门被撬、家具被扔到楼下突发事件。经过派出所的讯问,参与此次非法入室大肆抢夺私人财务的犯罪嫌疑人,竟是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法制科长张力等政府人员及纠集的社会黑恶势力所为。

由于拆迁补偿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2005年10月份,保定市建设局应拆迁人保定市城市管理局的申请,于2005年10月8日做出市建裁字(2005)第005号《裁决书》,以“超出拆迁法管理范围,房改政策已停止”为由,否决了张慕春提出的房改要求。10月29日保定市建设局又召开强制拆迁听证会,12月6日发出强制拆迁通知书,限期在15日内完成搬迁。但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条文说明房改已经停止。强制拆迁也因为没有对张慕春进行证据保全而无法施行。(见附件2)此后,张慕春向法院对保定市建设局发起诉讼。

2006年6月5日,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做出(2006)新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保定市建设局2005年10月8日作出的市建裁字(2005)第005号裁决书。驳回原告张慕春要求按房改政策购房的诉讼请求。张慕春随后提起上诉。2006年8月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保行终字第34号判决书,仍然以“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张慕春的代理律师在本案的《律师函》中明确说明:本案被上诉人与本案被拆迁人及拆迁施工项目存在着利益关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其作为行政裁决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因此,本案所涉裁决在程序上严重违法。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事实清楚

据张慕春在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获得的工商登记档案和有关材料可知:乐凯大街拆迁改造的原因及项目之一是热网改造工程,而该工程是由保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供热公司)实施的。而这个供热公司的股东包括被拆迁人即大唐保定热电厂、保定市垃圾清运管道疏通队(下简称垃圾队)等四个股东,其中垃圾队出资货币650万元,占供热公司全部股份的13%。而该垃圾队的性质是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其上级主管单位正是被上诉人保定市建设局。二、房改政策至少在被拆迁人单位从来未停止过,相反因拆迁在即而在加速优先进行。三、承租人按有关政府规定及被拆迁人自己的明文规定享有优先选择房改的权利;第四、正是临到拆迁,房改的紧迫性就更强、政策越倾斜,因此房改只会有利于拆迁的顺利进行而不会耽误拆迁。因此,关于“房改政策已经停止”、“临到拆迁不可能等到你房改了再拆”的疑虑完全可以打消。

三、一审法院审理过程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对此置若罔闻

拆迁作为一个侵益性行政行为,其合法与否主要要看其是否有人民政府的许可,因此在本案中,《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判断第三人拆迁主体是否适格、被申诉人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主要证据。然而,该最重要的证据第三人在有关程序中从来没有向申诉人出示过,被申诉人也从来没有要求第三人向申诉人出示,更别说经过双方质证了。可是,被申诉人在此主要证据欠缺的情况下却做出了支持第三人的裁决,而一审法院在被申诉人没有在合法举证期间举证的该主要证据的情况下,不顾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自己主动调取该证,而且不经过质证就采信该证据并做出支持被申诉人的一审判决。因此,被申诉人及一审法院的行为是严重程序违法。

第一,拆迁许可证是具体行政行为者必须出示的证据,因为它是第三人作为拆迁人资格是否适格的关键证明,也是有关裁决合法性的基础,因此,没有该证据,本案的一切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虽然〈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并未明确申请人可以不出示该证据,按其重要性,其应落入该法条第(八)项,即: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的范围,因为它是裁决和申请裁决的前提;退一万步说,就算该规则没有细列出该证据,作为该裁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者的被申诉人也不能不要求第三人在裁决过程中提交并对其进行质证,因为这是审核第三人是否具有拆迁的合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权力、从而是否会造成对申诉人合法权益侵害的基本证据;也正是因为此,被申诉人才在其制作的〈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的当事人须知中要明确将其作为第一项应附的材料列出。然而,本案行政裁决及一审审理时,第三人及被申诉人都未主动向申诉人出示过。因此,申诉人认为裁决程序违法。

因此,一审法院在被申诉人未在举证时限内提供有关证据的情况下,向第三人保定市城市管理局调取(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向被申诉人调取乐凯大街路(保满路-三丰路)段拆迁范围图这两份证据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对此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据知情人士透露,张慕春房改问题之所以无法解决,是由历史遗留问题所致,张慕春曾因工伤申报与厂有关领导产生矛盾,以致于在房改过程中一再遭拒。败诉之后,张慕春在《我终于明白百姓告官的诉讼打不赢》一文中道出了自己失败的原因,并且态度明确地表示:“我将与这次违法拆迁斗争到底。”已经向最高院提起申诉。

目前,张慕春一户仍然单独居住在空荡荡的4号楼上,该楼已经搬空,破碎不堪,与修整后的乐凯大街极不相称,挂在窗户上的标语已经一年有余,与保定市容显得极不协调。被拆迁户与拆迁人之间的僵持局面,不知到何时得以缓解?依法行政,依法拆迁何时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拆迁户:我们的补偿款哪儿去了?

除张慕春一户之外,其他住户已经搬离将被拆迁的楼房,但是搬迁之后,补偿款却一直没有发放。根据《安置办法》,职工可以选择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给钱;二、给房。除少数职工选择换房的方式之外,大部分职工选择了现金补偿的方式。但是自从搬迁之后,职工到财务部门领取补偿金的时候,只领取了15000元的临时款。住户的房屋面积大多都是50余平方米,即使按照被折旧的40%计算,这点补偿也远远不够。问及这笔款的名义,职工说:“没有什么名义,就是先给你点,剩下的等着再说吧。”因此,有职工认为这不是自己应该得到的补偿款,所以没有支取。

同样,根据《实施办法》第五项“搬迁补偿项目及标准”中规定的应该按照约定发给被拆迁户在回迁之前的过度房的“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补贴,也没有发放。《实施办法》第五项“搬迁补偿项目及标准”的第四、五、六条规定了对房屋附属物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移机补助费,职工询问为什么没有对天然气管道的拆迁补助费的规定时,得到答复说:“天然气管道是建房时由厂里花钱安装的。”可是天然气管道跟电话、空调、有线电视一样,当初都是由厂里安装的,在职工购买房屋时都已经划价在购房款之内,属于室内设施。为什么在拆迁的时候把天然气管道一项的补偿费减掉了?天然气管道的初装费为3550元左右,110户将近40万元。这应该补偿给拆迁户的40万元哪儿去了当有职工到厂里追问有关补偿款的种种问题时,竟然得到这样的答复:“人家一百多户都不问,你为什么来问呢?”或者“厂里现在没有这笔钱,再等一等吧”,或“楼房还没有拆呢,等拆完了才能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房款暂不发放,待回迁时与安置房屋房款合并计算。”职工们说:“没有补偿款怎么可以拆迁?补偿款不到位,就是违法拆迁”

既然此次拆迁属于政府的道路拓宽及热网改造工程,近千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在计划之内,应由政府拨款。那么补偿款何时拨出?有没有拨出?为什么拨款事项不对拆迁户公示?如果没有准备补偿款,那么此次拆迁是否违法?如果补偿款没有拨出,那么这每户15000元的临时款又从何而来呢?

职工:这次拆迁到底是什么行为?

到2006年9月份,乐凯大街拓宽以及热网管道铺设已接近尾声,而指定被拆迁的4号楼却屹然未动,这让人产生怀疑:拆迁与工程无关的住宅楼,到底是什么行为?

在本此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为保定市城市管理局,被拆迁人是大唐保定热电厂。自2005年3月9日拆迁公告发布之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这个协议从未公示,究竟是怎样的补偿协议?已经购买住房并取得房屋产权的职工,在拆迁程序中为什么不是被拆迁人呢?职工们回答:“当初热电厂为了避税,房改时没有为每户职工办理产权证。”同样,据职工反映,每一位被拆迁的职工都没有看到保定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拆迁人应该出示的《拆迁许可证》,其有无拆迁资质受到质疑。

保定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与拆迁户签定拆迁协议,根据拆迁法的规定,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才能签定由市政府统一印制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那么该物业公司如何取得了制定协议和签定协议的资格?如果热电厂以及该物业公司是受城市管理局委托,那么委托协议是什么?为什么不对职工公示?热电厂又二次委托给物业公司搞拆,违背了建设部的拆迁工作规程

拆迁之初,热电厂承诺被拆迁职工的回迁安置办法是:回迁至“电厂一生活区整体改造后新建的多层、高层住宅楼”。搬迁与回迁之间的过度期限“不超过18个月”。但是到目前为止,承诺中的“新建多层、高层住宅楼”还是毫无踪影,回迁之日遥遥无期。原指定在一生活区内“保定热电厂子弟学校”校园内的新住宅楼选地,已经长满了荒草,根本没有动工的迹象。据了解,该校园所有权于2003年已经归当地教委,教委拒绝在这里建筑住宅楼,那么热电厂为什么在2005年选择在这里建造新楼房呢?没有建楼的地点,回迁安置的承诺如何兑现?

职工们感觉上当受骗,但是对于种种不合理的现象,却无法提出自己的意见,没有反驳的机会,自身的利益得不到维护。正如一位职工所讲:“我们不敢跟领导们抗衡,如果我在这个问题上对抗了他们,那么他们会在另一个问题上处理我,假如我犯了个错误,该罚我一百块钱的时候,他们就会罚我一千元!”

在一份由被拆迁职工共同签名的控诉书中,职工们表示:“热电厂在拆迁过程中严重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损害政府形象,背离了党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我们110户职工真诚希望上级机关尽快派调查组调查此次拆迁事件,为拆迁职工伸张正义,归还我们的合法权益,还法制社会一片蓝天!”

而2006年7月24 日《保定晚报》一篇署名张弛通讯员的文章“期待拆迁能顺利进行”我们不妨提醒张弛:“倘若违法拆迁能顺利进行”,我们还何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所以,这位通讯员应尽其通讯员的职责,应大胆把“顺利”更正为“依法和谐拆迁”,诚信做人,做文章。我们相信在只有在促进社会公平、转变行政方式,消除不和谐因素。我们期待拆迁户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依法行政、和谐拆迁,严查此次拆迁事件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贪污腐败行为,大唐保定热电厂的拆迁工作定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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