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撤诉后,等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属于未诉状态。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仍然视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法院并没有判离,那么原告还要再进行第三次起诉;
(2)原告撤诉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必须要过六个月。(如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不受六个月限制,但实际中新情况、新理由的举证非常困难)
(3)原告撤诉后,可能涉及对方过错的证据被毁损或收集离婚的新证据更加困难;
(4)原告撤诉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可能显失公平性;
(5)原告撤诉后,本次诉讼程序终结,如再次起诉,诉讼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无形增加离婚诉讼的时间成本。
原告的离婚撤诉申请,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但只要不存在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也不存在胁迫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准许。但一旦撤诉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我们可以看出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一方增加当事人再次离婚的时间成本,而且另一方面增加了再次起诉离婚的难度。除了原告与被告和好的情形外,离婚撤诉还是不要轻易决定。
离婚诉讼撤诉,需要在判决宣判前直接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否准许撤回,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在判决宣告之前,原告申请回避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判决为缺席。
二、怀孕时离婚孩子生下来归谁
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孩子出生后一般归女方。
民法典有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孩子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出于对孩子的抚养好处的原则,孩子在生下来之后最好能够给女方抚养,毕竟哺乳期是父亲代替不了的。同时,夫妻离婚时并不一定非要进行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均不主张分割,法院不会主动要求分割。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了避免以后更多纠葛,最好在离婚时把共同财产分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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