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又被称作离婚,离婚包括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也就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但是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构(一般是当地民政机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构查明男女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就可以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途径。
男方有精神病是可以离婚的,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是办理离婚手续时的主要方法,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有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用于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办理离婚手续。
二、离婚过错赔偿有哪些方式
离婚过错赔偿的方式: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离婚过错方一般是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和无过错方受到的实际损害给予无过错方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赔偿的条件有:
1、被请求方必须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
2、请求方无法定过错行为;
3、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
4、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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