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不等于离婚,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夫妻分居两年,感情破裂的,可以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民法典》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二、分居两年后起诉是否会判离婚
分居两年后起诉离婚法院不一定会判离。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对双方感情破裂进行举证,并且该证据经质证后要达到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对分居的概念是有标准的,首先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不能是因工作、出差、就学、子女上学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分居。
其次必须是连续地分居,即要求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状态是持续的,如果双方分居但一段时间后又居住在一起,这种情况下,虽然总的时间已满两年甚至超过两年,但法院极有可能因为分居时间不连续而无法认定为应当准予离婚的依据。
在不具备法定离婚理由的情况下,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离婚涉及双方的利益,双方存在分歧时,法院会考虑给予一个和好的机会,因此第一次起诉离婚,无法定理由,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小。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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