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我们在网上买机票的时候,各种低价折扣机票肯定是首选。这种打折机票后面一般也会注明,不允许退改签,或者提示:退票手续费高。如果购买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了这种折扣机票,也就相当于默认了航空公司的退改签规则。
最近湖南长沙的市民阳先生,较了一次真儿,阳先生因为误机,被厦门航空收取了高额的退票费。阳先生不服,把厦门航空告上了法庭。最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判令厦门航空在10天内,退还阳先生全额机票款。
那这是不是意味着以后买折扣机票,无论出现什么问题都能获得全额退款呢?
案件事实
2014年6月2日,阳先生从厦航购买了一张票面价为620元的6折机票,因故没有赶上飞机,退票时,厦航要求按经济舱全票价款(848元)的40%收取了他339元的退票费。阳先生认为,这张620元的机票,除掉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费加费60元,真正的机票价才510元,339元退票费太高。连同对航班延误标准的质疑,阳先生将厦航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阳先生:飞机经常晚点,却没有承担任何责任,而消费者稍微有一点问题,就要付出巨额代价,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我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改变航空公司的一些霸王条款。
阳先生要乘坐的航班起飞时间是11:45。因途中遭遇交通管制,他于11:18左右才到达机场,与厦航规定的“必须在起飞前30分钟办理登机牌”的规定相差3分钟。厦航在机场的服务人员拒绝为他办理登机手续。然而,阳先生得知航班延误了11分钟,实际起飞时间为11:56。阳先生认为,自己不算误机,完全不构成对登机的妨碍,厦航不应拒绝为其办理登机手续。
阳先生:我迟到了3分钟,而他们的飞机和计划起飞时间比,推迟了11分钟,它11分钟不要承担任何责任,为什么我3分钟就要承担这么大的责任,明显是不公平的。
飞机起飞前30分钟停止办理登机手续,这没有问题。但是阳先生的第一个疑问是:这个起飞时间以什么为准?是计划起飞的时间,还是实际起飞的时间?
按照阳先生的理解,应该是实际起飞时间。飞机既然晚点了,登机的截止时间也应该可以相应顺延。那法院对这个问题是怎么判断的呢?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阳先生关于飞机延误标准的主张。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阳先生自成功订购机票时起即与厦门航空建立了航空客运合同关系。乘客在计划起飞时间前30分钟办理乘机手续,是航空运输合同的交易习惯,如果按照阳先生主张的按实际起飞时间前30分钟,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就具有不确定性,严重威胁航空安全。
从起诉到终审,前后持续了三年时间。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支持厦航收取339元的“巨额”退票费,认为不涉及“霸王条款”嫌疑。同时认为,阳先生属于误机,应承担误机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尽管也认为,阳先生延误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但仍判令厦门航空在10天内退还阳先生全部的购票款。
▲二审判决书
律师说法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分析: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都是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之上做出的,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原告的违约,从而导致原告受到损失,这部分损失直接在被告向原告返还的时候进行了抵扣。二审法院认为不能抵扣,应该单独提起一个诉讼请求,意味着要进行一个反诉。这样一审和二审的结果是不同的。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自厦门航空拒绝为阳先生办理乘机手续时起即已解除。根据《合同法》,双方合同一经解除,阳先生要求退还机票款620元,符合法律规定。而厦航认为应收取全价款40%的退票费,实质是主张违约损失,属于一个独立的请求,厦航应当提起反诉,而不能仅仅只进行抗辩。
高额退票费是不是霸王条款,还有待法院认定。作为消费者,我们目前只能擦亮双眼,以审视合同的心态购买机票。
(本文来源: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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