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在未登记前可以补充。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可以协商增加相关内容。此时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但是离婚协议已经签署、离婚登记程序已经完成的,不能通过补充内容的方式推翻之前的协议。
特殊情形下,签订的离婚协议确有重大问题,如财产未分配等,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双方在谈判和处理方面有困难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有的分割协议。
法院发现当事人存在胁迫、欺诈他人行为的情况时,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男女双方同意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开庭后怎么确定举证期限?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3、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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