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虽然经营一词在语言学上并不特别指经济经营活动,而是指规划与管理、一般指计划与组织等。但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其经营一词应理解为经济领域的经营活动,即应理解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活动。
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一个基本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的经营活动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公益或慈善,即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也应排除在本罪之外。
2、该经营行为非法。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范。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例如,在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未对IP电话的民间经营行为做出明文禁止或者限制之前,民间经营IP电话的行为就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而颁发的某种行政规章或其他文件中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内容的有关规定,一般不能成为认定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依据。
3、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市场秩序为本罪侵犯的对象,一方面说明非法经营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另一方面,个罪对象与类罪对象的重叠也印证了该罪的规定是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的覆盖条款。所谓的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侵犯非法经营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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