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7条第1款:“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为30日。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第2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根据《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按照条文理解,虽然《民法典》第1款规定的是“三十日内”,但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则“三十日内”期间所实际历经的时间并非只有30天,而是更长的时间。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第30天为周休日或者其他的法定节假日的,亦按照以上方法计算第30天。
二、离婚冷静期的新增财产,怎么算?
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必然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冷静期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新增财产的权属认定,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例如,离婚冷静期内一方父母所留遗产,如未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双方也未在《离婚协议》中对离婚冷静期中所获得的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则该部分新增资产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再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现金归一方所有,则该方用相应的现金购置的房产则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另外,对于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律师建议,为减少争议,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以及冷静期内所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如在冷静期内,一方发现对方名下出现了《离婚协议》中未进行分割或未进行明确约定的财产,则该方应当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与对方就该部分财产进行协商,明确分割方案。如双方争议较大,且对方已经在冷静期内出现了转移财产的情况,则应尽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分割。
三、离婚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申请撤回,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登记: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6、提醒注意: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可见,新规实行后,协议离婚成功的话,程序需31到60日。如果离婚冷静期间一方不同意离婚,通过协议离婚则离不成。
离婚30天冷静期怎么算?相信通过上文的讲解,大家对此应该有所了解。虽然民法典中新增了冷静期制度,但这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因此,要是夫妻双方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话,那么此时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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