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长沙律师事务所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长沙律师事务所,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沙律师事务所: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6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九华莲城大道5号五矿尊城23楼大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干江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202,809,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185%。其中中小投资者16人,代表股份3,952,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98,856,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06%。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3,952,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长沙律师事务所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02,783,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74%;反对票2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2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2、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02,783,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74%;反对票1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71%;弃权票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54%。
3、通过《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202,783,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74%;反对票1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71%;弃权票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54%。
4、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02,782,0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66%;反对票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80%;弃权票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54%。
5、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02,782,0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66%;反对票2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3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925,2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3118%;反对票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688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6、通过《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02,782,0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66%;反对票2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3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925,2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3118%;反对票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688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7、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02,753,5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725%;反对票5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27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896,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8.5907%;反对票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409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8、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刘伟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一致,刘伟军先生简历见附件。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票202,783,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74%;反对票2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2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926,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3548%;反对票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645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9、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02,783,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74%;反对票2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2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926,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3548%;反对票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645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10、通过《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02,783,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74%;反对票2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2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秋月、罗玉洁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刘伟军先生简历
刘伟军先生,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3年参加工作,历任湘潭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科长,湘潭市湘房住宅合作社财务部部长,湘潭市城镇房屋拆迁事务所副所长、留守处负责人,湘潭市韶山东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湘潭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房保障和资产管理部副部长,湘潭城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及部长、财务管理部部长,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融资部部长,现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述任职单位中,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刘伟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现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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