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鲍娜军
维权事件
2015年1月13日律师保险,鲁某走进赵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保险,申请法律援助。原来,2014年3月4日,鲁某丈夫刘某购买律师保险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5月20日,刘某驾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鲁某及时通知保险方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刘某死亡事由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由出具理赔拒付通知书。
维权过程
赵县法律援助中心尹东彬律师受理此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审慎说明,使投保人准确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本案中,销售员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没有履行审慎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免责条款不能生效。同时,保险公司拒付理由不符合法定除外责任,刘某属意外伤亡,而非自杀,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鲁某保险金及利息10.6万元。
维权观点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维权提醒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不当然免责,在保险人未审慎说明的情况下,免责条款无效,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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