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类型
1、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具体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2、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具体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责,依据《红十字会法》予以确定。
3、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具体表现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与前几种类型不同,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指出的是,其中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不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是表面要素。因此,即使不能查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也能认定本款犯罪的成立。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挠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适用刑法第277条第1款。
4、2020年初,新冠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件。
(二)罪数问题
妨害公务的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从一重罪处罚,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例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再如,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应选择刑法规定的较重法定刑。
此外,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抢夺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枪支等,则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先前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相区别
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相区别。人民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一项政策、决定、措施不了解,有意见的,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因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当而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围攻和顶撞。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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