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去申请离婚
夫妻要离婚有两种方式:
1、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的,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另一方不同意或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如何去申请离婚呢
起诉离婚的手续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
6、经调解后,仍坚持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7、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诉讼离婚所需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6)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怎么办理
办理离婚需要的手续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协议离婚: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二、起诉离婚:
1、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证据材料。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2、法院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3、法院立案后,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
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4、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进行答辩。
5、法院安排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不再开庭。
6、调解失败进行开庭审理。
7、法院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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