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只使用恐吓、威胁或威胁,被害人没有恐惧,因此没有交出财产;或者被害人虽然有恐惧,但没有交出财产,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与抢劫罪的界限
从字面上看,威胁不仅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也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的威胁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符合上述抢劫威胁的特点,应以抢劫罪论处。其中一项不符合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经常假冒公安人员、海关调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和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的钱财,这似乎与欺诈罪相同,实际上构成敲诈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管理秩序;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与诈骗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对象中,本罪侵犯复杂对象,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公民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单一对象,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一些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可能包括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只是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不是敲诈勒索的实施,即不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换言之,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是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定敲诈勒索罪。一般情况下,编造虚假的“恶害”威胁被害人是,如果行为人自己冒充“恶害”发出方,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麻烦为由骗取钱财的,则成立诈骗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的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和恐惧,两者同时发挥作用,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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