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征地拆迁程序比较复杂、工期比较长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所以很多时候,征收方为了能在规划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的时间内完成征迁工作,便往往在具体征收过程中不注重法律赋予老百姓的一些权利,不尊重老百姓的一些意见,一些涉及老百姓权益的事项直接由他们自己单方面选定。
事实上,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我们老百姓在遇上征地拆迁时,是有选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知情权、复核鉴定权等,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但征收方这一系列违反法律法规的操作,便让许多被征收人利益有所损失,并且自然也就导致最终的结果有失公平。
那么,征收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选定评估机构,侵害老百姓选择权时,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能否作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依据呢?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最终是由评估机构评估来确定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房屋被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来确定,而评估机构则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选定评估机构,那么也应当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而非征收方直接决定。
可实践中,却往往有征收方在不顾及被征收人的情况下就直接决定了,很明显征收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侵害了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这是不合法的。
即使相关部门依据该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那么只要被征收人能够及时地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十有八九会支持被征收人。我们以凯诺律师办理过的案件为例
冯某是广东省人,在该地拥有一套合法房屋,后来被划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太低,便没有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可是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征迁工作,便采取了一系列逼迁手段,随后冯某委托了凯诺律师。2018年10月,拆迁方对冯某作出补偿决定,但该补偿决定中的评估价格远远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
凯诺律师就本案重新进行了分析,并发现,此次征收过程中,整个评估过程被拆迁人都没有参与,甚至被拆迁人都不知道评估程序是如何开展的,这也说明,评估机构的选定是拆迁方直接决定的,并没有通过被拆迁人同意,侵害了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再者征补条例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有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权利,可是补偿决定中仅仅只赋予了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机会,剥夺了被拆迁选择产权置换权利。
对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后,凯诺律师指导冯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依法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更直观地看到,在侵害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等权利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再依据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或是作出补偿决定,那么补偿自然是不合理,或是不合法的,而且依据这样的评估报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不足以让被拆迁人信服。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房屋评估是有评估程序的,相关部门违反评估程序而作出的评估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不能作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依据,否则被拆迁人的权益自然就会被侵害。实践中,如果大家遇到,作为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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