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笔录(律师见证笔录模板)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州易桥信息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7 日召开律师见证笔录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在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 《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告》,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 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6 月 7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3、公司董事长彭聪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 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独立董事俞丽辉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共 25 名,代 表股份 383,186,15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0374%,其中中小股东 20 名,代 表股份 107,429,38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4.0284%。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336,700,97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3.9673%,其中中小股东 2 名,代表股份 60,944,20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9582%。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人数为 18 人,代表股份 46,485,17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0702%,其 中中小股东 18 名,代表股份 46,485,17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070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律师见证笔录; 2)《关于确认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人员和份额的议案》。 2、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没有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 6月7日上午9:30时—11:30时,下午13:00时—15:00时律师见证笔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6日15:00时至2017年6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对前述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382,666,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4%;反对 519,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909,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65%;反对519,41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确认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人员和份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28,331,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69%;反对519,4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909,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65%;反对519,41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相关规定,关联股东彭聪、百达永信(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连良桂、天 津滨海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为 254,334,772股。 4、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岳爱民 经办律师: 王云凤 杨慧婷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州易桥信息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7 日召开律师见证笔录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在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 《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告》,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 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6 月 7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3、公司董事长彭聪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 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独立董事俞丽辉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共 25 名,代 表股份 383,186,15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0374%,其中中小股东 20 名,代 表股份 107,429,38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4.0284%。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336,700,97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3.9673%,其中中小股东 2 名,代表股份 60,944,20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9582%。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人数为 18 人,代表股份 46,485,17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0702%,其 中中小股东 18 名,代表股份 46,485,17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070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律师见证笔录; 2)《关于确认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人员和份额的议案》。 2、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没有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 6月7日上午9:30时—11:30时,下午13:00时—15:00时律师见证笔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6日15:00时至2017年6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对前述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382,666,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4%;反对 519,4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909,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65%;反对519,41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确认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人员和份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28,331,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69%;反对519,4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909,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65%;反对519,41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相关规定,关联股东彭聪、百达永信(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连良桂、天 津滨海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为 254,334,772股。 4、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岳爱民 经办律师: 王云凤 杨慧婷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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