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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书
协议编号律师代理:
协议地点:
协议时间:
甲 方(委托方):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受托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方因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 委托内容
(一)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在授权范围内(以授权委托书为准)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甲方指定 代表其履行配合协助义务,联系电话为 。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1.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代理;
2、代理申诉、控告 ;
3、申请取保候审 ;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犯罪嫌疑人;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
2.审判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3.其律师代理他: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二)乙方办案律师应依法履行律师职责,本案以判决、裁定、调解、和解、(视为)撤诉、终(中)止审理、终(中)止执行、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等方式结案的,均视为委托事务的完成,甲方均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
(三)若乙方有重大过错并由此造成了甲方的实际的重大损失,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则未付之律师费免交,且已付之律师费应予退还。本合同项下的乙方过错赔偿责任以承办律师经由律协统一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险所实际获得的理赔额为限。
(四)乙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本协议约定的权限提供法律服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甲方保守秘密。
(五)在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无故终止协议或者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将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已支付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应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律师费用。
第三条 费用
(一)根据《 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 元
2.办案费: 元
3.备注:
(二)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三)支付时间:甲方须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费用。
(四)付款方式:甲方可通过现金/电子转账/支票/汇票(选择请打”√”)的方式付款。
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五)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察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确履行义务为止。
(四)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律师费,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合同。
(五)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五条 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七条 特别说明
乙方已如实告知了本案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具体含义,甲方理解本合同含义并清楚本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告知的。同时,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无论此前此后、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的,乙方对本案所作的分析、判断、意见、建议、看法等,均不视为是对本案代理结果所作的保证或承诺。
第八条 生效及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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