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一男子冠杰律师事务所,参加同事聚会,一杯酒下肚后,突然死亡。悲痛欲绝的家人将参加聚会的男子同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2万元。近日,南明区法院审理冠杰律师事务所了此案。
家属:同事死亡,聚会者应担责
小林是贵阳人,今年40岁。2017年9月,小林下班后,和同事老李、小张等相约吃饭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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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10点多,饭后,意犹未尽的小林和小张提出去唱歌。于是,3人来到花果园一KTV唱歌。
进入KTV后,平常很少喝酒的小林,一杯酒下肚后,开始呕吐。小张、老李以为小林不胜酒力,等他吐完后,便扶他到沙发上休息。
两人继续喝酒、唱歌。一小时后,他们发现小林身体不对,于是,立即施救并同时拨打120急救,可等到120赶到时,小林已经死亡。
事情发生后,小林的家人认为,时间已接近晚上11点,老李、小张还邀约小林唱歌,致使不幸发生,两人存在过错。而且,两人明知小林不喝酒,还邀约他去喝酒。小林身体出现不适时,两人没有及时将小林送往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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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将小张、老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等,共计32万余元。
同事:没有劝酒,与己无关
老李、小张则认为,去唱歌,是三人商量决定的,没有邀约。到KTV后,三人只共同喝冠杰律师事务所了一杯“团圆酒”。
小林喝酒很少,死亡后,家属没有作死亡原因鉴定,所以不能证明小林的死亡是喝酒导致,聚会时,也没有人恶意性劝酒、强迫喝酒。发现小林身体出现不适后,他们已及时拨打120急救,已经尽到义务。不应该对小林的死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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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两同事无过错
法院认为,当天,小林和同事聚会,聚会结束后,无论何人提议继续外出喝酒、唱歌均无过错,同时无论何人也有拒绝参加的权利,故小林的家属以此归责,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采纳。
小林的死亡原因因家属未作鉴定,根据同事小张、老李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证明,两人仅与小林共同喝了一杯“团圆酒”,小林是否是因为喝该“团圆酒”导致死亡,缺乏相应证据支撑,小林家属以此主张两同事存在劝酒的过错,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小林身体出现不适时,两同事对小林采取了相应的照顾行为,事后亦拨打120进行急救,家属主张两同事存在不救助的过错,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两同事对小林的死亡虽然无过错,但因死者上有父母、下有未成年的孩子和中年的妻子需要照顾,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法院酌情判令两同事各分担10%。
故判决,小张、老李每人补偿小林家属经济损失5.6万元。
阅读扩展:
在和亲朋好友的共同饮酒中,非强制礼节劝性饮酒,是冠杰律师事务所我们传统的民风民俗,如果饮酒出事,饮酒人要自行承担果过度饮酒所造成的损害和后果,但是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节,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是强迫性劝酒。比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经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劝其对方喝酒的行为。
第二种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比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然劝其饮酒,引发疾病等。
第三种是没有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比如醉酒者已经失去或者是即将失去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回医院或者安全的送回家中。
第四种:是酒后驾车没有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整理自:贵州都市报、深圳冠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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