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房价上涨出卖方违约临时涨价买房人怎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南京房产律师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钟延成律师团队
导读房地产专业律师:房价一波动,就会引起较多房地产专业律师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对部分人来说,诚信交易原则远不如利益诱惑来的实在。那么,当遭遇房主变卦临时涨价的情况,买房人该怎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有没有好的办法可以预防这类现象的发生?请看下文案例解析。
案例简介:买方遇房价上涨,房主违约拒办过户手续
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与被告、上海鸿欣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签订房地产专业律师了《房地产居间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系争房屋,签订此协议当天原告支付被告定金5万元。2016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712,500元。根据合同补充条款(一)第2款约定,被告应于银行做出审核结果且在原告办理审税手续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并且根据合同第四条被告应于2016年4月1日前将此房屋交付给原告。2016年1月21日,原告支付给被告房屋首期房款602,500元,原告的贷款审批通过后,于2016年3月2日办理了审税手续,并于当日原告与被告、中介一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办理过户时,被告提出房屋要涨价5-10万元,在原告表示不同意后,被告拒不办理相关手续。被告辩称,原告违约在先且违约金过高。
法院判决:被告违约涨价,被告应配合原告过户并承担违约责任
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现从合同约定内容来看,原告应在双方交易过户之前支付41万元,现双方实际曾于2016年3月2日约定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的银行账户也表明该日存有31万元存款,具备支付该款的能力,虽与合同约定的41万元有差异,但从此前原告与相关贷款部门的贷款合同内容可以看出,原告的实际贷款金额达到了80万元,且办理贷款时,被告必须予以配合,在双方相约至交易中心过户时,被告也必将知晓贷款审批及审批金额已经完成。故本院确认原告在庭审中所述事实,即因原告贷款额度的增加,第二期房款应当支付31万元。加之,中介公司也证实被告欲涨价,否则就拒绝办理过户的事实,由此可以表明违约在被告方。至于被告认为过户当日原告拒绝先支付第二笔房款的意见,并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从此后的履行情况看,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即双方约定的过户的最后一天,原告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将第二期房价款支付给被告,反而被告在收到钱款后擅自将款退回,更表明其无意履行合同的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逾期办理过户的违约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和交付房屋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过户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亦应支持。
律师说法:房价上涨出卖方违约临时涨价,买房人怎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如果房屋价格波动较大,从签订合同到过户前,可能所买房屋前后相差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那么作为卖方多多少少心里有些不平衡,只是多数卖方还是准守合同的约定,但也有一些卖方想违约,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当遇到这样的事件,如何尽可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首先,签合同时,垫付的钱要写“定金”,因为只有定金才适用定金罚则,假如遭遇出卖方涨价,出卖方必须赔付双倍定金给买方。因此,买方在过户前支付的钱在房价20%以内的,都应当尽量写成“定金”。还可以增加一个违约约定,如,单方造成根本违约的,除了双倍返还定金之外,还应支付房价总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其次,合同的期限尽量详细:如何时申请还贷,何时递交材料,目前大部分合同都会约定一个大概的期限,如签订合同后90天内完成过户,事实上应该更详细好一点。最后,最好约定违约方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等。这样约定就增加的违约方的违约成本,也在无形中制约了出卖方恶意违约涨价的风险。
以上就是对“房价上涨出卖方违约临时涨价,买房人怎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相关问题的解答。买房时遇涨价这是当前房价波动较大情况下经常遇到的情形。因为房产法律涉及的专业性较强,稍不注意,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如果您在购房时有相关方面的疑问,请咨询房产专业律师或专业房产律师陪同购房,以最大限度避免风险。
钟延成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在职律师,江苏南京知名婚姻家庭专家律师、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擅长处理各类离婚纠纷(离婚、房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抚养权等)、遗产继承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房买卖、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建设工程纠纷、融资担保民间借贷纠纷等。
有政府公务员工作经历,自执业以来,先后办理各类案件两百余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财产损失。曾经常年为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江南出租汽车公司、南京现代新城有轨电车公司、南京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南京市轮渡公司、江苏省科普中心、江苏苏酒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各项法律服务。服务热忱、专业、高效,得到诉讼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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