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行政诉讼律师,随着地方经济行政诉讼律师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律师,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诉讼律师,法院行政案件收案数目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而在法院行使行政审判职能时所面临的一系列难题中,高上诉率是法院行政庭所面临的重大困境,行政案件“判后必上诉”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又伴随上访、信访等现象。通过调研,发现一些法院行政案件上诉率高达70%以上。行政案件上诉率较高,不仅加重了二审法院的负担,而且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导致不安定因素的增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应当多措并举,着力压减行政案件上诉率。
探索化解行政纠纷的联动机制。现行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制度,但这并不排除法院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而采取和解的方式处理行政纠纷。因此,法院应协调各方面因素做好行政纠纷诉前的协调工作,钝化矛盾,努力构建县(市)、乡(镇)、村(居)三级协调网络,做到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力争将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行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加强与地方政府、信访接待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努力发挥基层组织及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对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当事人矛盾尖锐的案件,法院应加大协调力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促成“案结事了”。
进一步明确行政案件的受案标准。为降低不符合受案条件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的比例,一方面是上级法院应进一步细化行政案件的受案条件,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案件立案部门应不予立案,降低因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风险。另一方面是立案部门的法官应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对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标准应准确掌握,对于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具有利害关系、错列被告、未提供基本证据、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案件,应当不予立案或向原告释明并完善后再予立案。
牢固树立公正司法的审判理念。对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在做好各方面工作的同时,法院应理直气壮地作出有利于行政诉讼原告的判决。同时,行政审判人员要加强行政审判业务知识和审判业务技能的学习,不断更新审判理念,讲究协调艺术,认真撰写好每一份行政裁判文书,真正把讼争的事实说清、把判决的道理讲明,使当事人胜得有理、输得服气。在案件下判前,要尽可能地多做当事人工作,讲清判决的理由、依据,案件宣判时应当开庭进行。
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或失灵。法院应将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诉讼律师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立法宗旨落到实处,避免诉讼程序空转或失灵,努力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一是要确立实质性审查标准,既要审查法律问题也要审查事实问题。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并不是对行政权的替代或干预,而是为了促进行政纠纷有效、及时解决。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可作相应处理。如要求撤销房屋登记的案件,在行政案件中可一并审理相关民事纠纷,而不是将案件中止审理或裁定驳回起诉,以实质性地化解行政纠纷。二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司法审查的强度和深度问题,使司法权对行政权既不越俎代庖,又能真正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比如,对于需要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案件,行政机关已无裁量空间和余地的,法院可以直接责令行政机关向申请人给付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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