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珊杭州律师咨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曹珊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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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签署关于PPP项目合同杭州律师咨询的承继合同时杭州律师咨询,如何根据《民法典》规定界定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杭州律师咨询?
从PPP项目合同的承继合同内容和形式来看,应当属于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变更了原PPP项目合同的履行主体(但非全部),是对各方权利义务尤其是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两者权利义务的一个再分配。但 PPP项目合同的承继合同毕竟属于已失效的《合同法》时代产物,在新的《民法典》体系下如何合法合规合理地界定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则需要加入一些新的考量,这主要体现在合同主体、生效要件和责任承担三个方面。
首先是合同主体。个人理解, PPP项目合同的承继合同应纳入 PPP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的范畴,且该补充协议对原PPP项目合同履行主体进行了变更(但非全部),是对各方权利义务尤其是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间权利义务的一个再校准。在这一背景下杭州律师咨询我们首要关注的就是PPP项目合同承继合同的合同主体。《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PPP项目合同承继合同的合同主体应当包括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三方,缺一不可。
其次是生效要件。已失效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比较已失效的《合同法》而言,《民法典》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各方自行约定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权利,这也给 PPP项目合同承继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增加了操作空间。具体来说,在制定承继合同条款时,可以将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的一些权利义务的达成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最后是责任承担。一是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再分配应当以PPP项目合同约定为限。实际上,这一点更多是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角度来考虑,但即便是在《民法典》时代下,承继合同各方仍应予以重视。即在承继合同中对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进行再分配时,应当以原PPP项目合同的约定为限,既不应超出,也不应减损,从而构成对PPP项目合同内容形成实质性变更。二是承继合同应当对社会资本方承担的义务做一个明确,如项目资本金出资责任、股权变更限制和融资补足义务等。承继合同虽然是项目公司对社会资本在原PPP项目合同中权利义务的一个概括承继,但这并不免除一些需要由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同中应当履行的义务,而这些都需要在承继合同中予以明确。三是如果要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的PPP项目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在承继合同中予以明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最后一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同时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鉴于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并非联合体的关系,无法律上连带责任的义务,因此如果要求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的 PPP项目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需要在承继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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