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提高存款利率
非法提高存款利率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账面上有反映”方式。
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一般来说,当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整体消费时,存款利率会降低更多。相反,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用更多的货币投入更多的社会扩大再生产来加强社会生产时,存款利率会提高更多。
基于此,尽管世界各国的利率多由市场决定,央行也往往会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等办法影响市场利率。中国则不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中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二、变相提高利率
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然没有将存款利率直接提高到所开出的存单上,但是通过存款时先扣付,或者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者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有利的方式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实际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之后,欣然“乐意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账面上无反映”方式。在实践中,行为人通过变相提高利率来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大致如下:
(1)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体外循环又称绕规模,通常是指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上级银行规定的贷款规模内贷款,以账外吸收存款、账外发放贷款的违法操作法存贷。通俗地说,体外循环就是谁能给我拉来存款,我就将此笔放贷规模“体”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贷给谁。这种体外循环本身,如其“造成重大损失”者,也属于本法第187条规定的用非帐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2)以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这种情况下,吸收存款人为了不从帐面上反映自己不正当地提高利率的违规操作,常常采用在存款人前来存款之时,直接从存款人交付存款的账上划出一笔钱,作为自己擅自抬高了利率的息差,以补偿结存款人,从而在事实上抬高了存款利率,并将存款利率作为一种高利手段,以吸引存款人到自己所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
(3)以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的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实质,仍然是变相抬高国家所规定的存款利率,情节严重者,必定扰乱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
(4)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
(5)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于这类行为,不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或是否采用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即属“非法”行为,即为“非法”行为,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即使构成本罪既遂。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四、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可以是商业银行等可以经营吸收公共存款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证券公司等不能经营吸收公共存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五、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一些金融机构因工作失误导致利率上升而吸收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金融机构故意提高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其故意实施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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