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刑事(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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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律师事务所刑事,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律师事务所刑事,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犯罪构成及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是司法审判秩序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即虚假诉讼行为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或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的,为犯罪既遂。

虚假诉讼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民事诉讼中完全捏造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之客观方面

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之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以完全捏造的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和虚构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则仅是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的实现手段之一。换言之,本罪打击的对象是行为人在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仅靠自己主观臆造、无中生有、凭空虚构的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诉的基本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客观真实存在,即便行为人在讼的过程中存在程序性瑕疵,甚至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情况,也不应当对行为人以虚假诉讼罪进行定罪处罚。

(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之客体

虚假诉讼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针对保护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而言,虚假诉讼罪系行为犯,即行为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一经着手,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便遭到妨害,本罪既遂。针对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言,虚假诉讼罪系结果犯,即行为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发生他人财产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实结果,本罪才能既遂。

(三)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的直接故意——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之主管方面

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之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即,行为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明知自己是以捏造的事实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本罪构成要件之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犯罪故意,且一般而言必须是直接故意。

(四)一般主体——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之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律师事务所刑事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常见的虚假诉讼具体表现行为:(1)民间借贷——利用虚构借条合同快速起诉和执行财产,以逃避真实债务履行。(2)离婚析产——利用假离婚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规避国家政策。(3)不动产确权——利用亲戚朋友另行提起确权诉讼以保全已查封涉案房屋。(4)企业破产——捏造一批债主在企业破产清算阶段提起诉讼以瓜分资产。(5)劳动争议——假借劳动者身份将普通债权当做劳动工资企图优先受偿。

案例分析

(2019)桂1031刑初190号林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例中,梁某1与被告人林某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即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梁某1于2014年11月30日向被告人林某借款10.5万元,后梁某1于同年12月31日出具一张借条给被告人林某。2015年10月26日梁某1又出具一张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给林某。被告人林某于2016年5月20日持第一张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梁某1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作出书面答辩时,并未提到该笔借款其已经出具有新借条给被告人林某,故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是否系第一张借条即金额为15万元的那张借条加上利息后重新出具的,无从查证。梁某1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金额为20.4万元那张借条上签字应当知晓存在的风险,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某胁迫梁某1在该借条上签字,因此,梁某1在金额为20.4万元那张借条上签字是梁某1自愿的,该份借条不是被告人林某伪造的。

最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的犯虚假诉讼罪的罪名不成立,判决林某无罪。

法院认为,刑法将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捏造案由事实的行为。案由是诉权的载体,行为人捏造案由事实的目的,是意图制造自己具有合法诉权的假象。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依法惩治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故意捏造案由事实,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意图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从而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行为。虚假诉讼,重点是其中“诉”的虚假性,刑法惩治的对象是行为人行使虚假诉权的行为,即原本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而行为人予以虚构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无中生有”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完全没有依据、仅靠自己的主观想象臆造事物,使民事法律关系从无到有。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其依法享有诉权,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的辩护思路

构成虚假诉讼罪需要自然人或单位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虚假诉讼罪的辩护要点在于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是否是“捏造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民事案件有以下情况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在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虚构与亲属B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提供虚假借条和用以证实借贷关系的虚假银行流水,指使C使用B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等材料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据虚假材料作出民事调解书并以B为申请执行人对A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在公诉机关与检察院沟通,在B被不起诉的情况下,为A作出无罪的辩护意见。A与B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卷中的银行流水以及证人证言可以佐证B是先借D与E的钱,再转借给A;B起诉A是B的真实意思表示,在A承认自己是B的债务人的情况下,借条指纹不一致(两张借条的A签名为真实,两张指纹被鉴定出分别是A及其配偶的)、银行流水提供错误(A向法院提供的是其他银行流水),都属于民事案件中程序上的瑕疵,该瑕疵并不能说明A与B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客观事实是捏造的。即使A与B之间的民事案件因程序瑕疵被驳回,但B仍可以重新整理证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起诉A还款。因此,本律师认为A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综上,虚假诉讼罪辩护的着重点在于民事案件的事实是否是捏造的,是否对司法审判秩序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同时,也需要注意案件之间的不同,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总结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虚假诉讼罪要求自然人和单位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捏造的事实”的判断,应审查事实与诉争事实之间的关系,并借助民商事法律规则和自治精神来判断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是否从无到有、法律性质是否完全发生变化,同时从刑法的条文含义、法益侵害、行为实质社会危害性角度出发,审慎作出独立判断,防止其成为“口袋罪”。

作者简介

訾妍妍,法律硕士,京师律所执业律师,京师律所刑委会无罪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专业领域:

民事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刑事诉讼法律服务

公司法律服务

余洋,法学硕士、京师律所律师,京师律所刑委会无罪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成功办理及参与办理多起刑事以及民商事案件,深耕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以及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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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民事诉讼法律服务

企业股权纠纷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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