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1.依据刑法第196条的明文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地,触犯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银行信用卡进行网络诈骗活动,套取财物金额较大的行为。利用银行信用卡,通常指的是采用假冒的、报废的银行信用卡或盗用他人的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网络诈骗活动。
2. 信用卡诈骗罪是网络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通常法的关系,银行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银行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网络诈骗活动的,依照特别法优于通常法的标准,以本罪定罪处罚。
3.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而言之就是利用银行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涉手机卡、银行信用卡犯罪等关联犯罪,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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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性事实亦或是编造真相的方式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举动。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变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甚至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要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明确提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举动中,行为人因行为举动不一,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相关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作假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实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明知是作假亦或是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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