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30多年来建设律师,我觉得这次会议是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史无前例建设律师的。”第四、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建设律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宗泽在接受采访时评价到。
8月20日至21日建设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建设律师了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来自全国政法各单位和部分律师代表参加会议,总结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新型关系、加强律师执业的规范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让法学专家和律师代表感觉很“解渴”。
从“独唱”变为“合唱”
“这次会议,把律师工作置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局当中来谋划、来推进,也反映出了中央和国家对律师工作的重视,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感受到了一种关怀。”第七、八届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主任章靖忠说。
“受到重视”,这是本次会议参会的法学专家和律师的一种共同感受。据章靖忠介绍,这次会议的形式也让人触动不小,“以往参加的大大小小的律师会议往往是司法行政‘独唱’,这次是来了一次‘大合唱’。由两高两部共同召开的这次律师工作会议,对于律师,特别是对诉讼律师的作用是非常大的。”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波对于这种观点持赞成态度。“律师行业的发展进步中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单单靠律师和律师协会自身很难完全解决,而这次会议就是让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都来了解律师工作,都来支持律师的工作,共同促进律师工作的发展。”
不仅如此,本次会议为政法各机关下一步作律师工作提出了要求,也为律师行业的今后发展指明了方向。
“这次会议主题突出,就是进一步研究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发挥好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
不少律师代表坦言,这次会议对律师这个行业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定义,将律师工作的内容和作用从一个比较小的“条框”中解脱出来,充分认识到了律师的工作关乎到法治、关乎人权。
“律师是百姓进入司法领域的第一道门槛,我们希望这次会议能成为一个历史的新起点,站在整个深化法治改革的高度,来确立中国律师未来发展的顶层设计。”北京至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说。
新型关系亟待建立
在本次律师工作会议中,“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被反复提及,成为此次会议的一个亮点。会议提出司法人员和律师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要相互支持、相互监督,要正当交往、良性互动。对于这种“新型关系”,法学专家和律师也各抒己见,对未来司法人员等公权力机关与律师间的关系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律师和司法人员之间有的存在着拉拉扯扯、利益输送,有的则是互相指责、互相拆墙。这都是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非常不正常关系的体现。如此以往,会严重损害我们国家的司法权威。所以这次会议对于‘新型关系’提出了各种改善措施,我们也期待着这些措施能够落实到位。”苏波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主任吕红兵认为,构建新型关系,主动权在政法等公权力机关。“从本位而言,维护律师的执业权益,这是政府机关,尤其是司法等政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因为律师依法执业,是《律师法》所赋予的合法权利,而保障法律的实施,正是所有政法机关的天然职责。”
其中,过去律师工作中存在着阅卷难、会见难等问题。对此,部分律师表示这些问题正在得到改善。“目前,在公安机关办理和侦查的案件中,会见难的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高宗泽说。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极构建新型关系,在众律师和法律专家看来,共同建立法治的信仰,形成长效机制和制度保障是根本所在。
“新型关系需要建立相应的规则,而我们现在还缺乏这样的规则,一些问题大家还没有形成共识,所以如何能将这种关系形成制度化、长期化,还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说。
打击“害群之马”是共识
前不久,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极少数肆意干扰司法、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所谓“维权”律师。对此,律师代表在接受在采访时表示支持。
“公安机关依法查办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是职责所在,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此我们表示支持。”高宗泽说。“但也必须强调,极少数这些律师的违法行为,并不代表着我国的整个律师界。”
顾永忠对此认为,这次会议强调了律师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一支队伍,强调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律师是依法治国的一只重要力量。“这也是对整个律师制度和律师队伍作出了充分的肯定。”
事实上,公安机关在配合司法等各部门,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之外,律师行业自身也在加强自律,严格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是一个职业,但也是一个行业,也需要有自己的行规。在我们的律师行业规范中就明确约束了律师和当事人、律师和律师、律师和司法人员等五大关系,这里面也涉及到了律师谨言慎行的概念,而谨言慎行的度,在自媒体时代,如何更好地把握,这需要在律师的执业规范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吕红兵说。
“极少数律师的违法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对于这些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这一点上,无论公安机关还是整个律师行业,我们有着共同的看法。”高宗泽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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