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函(律师函函)

  在二手房买卖中合同律师函,当买方签署合同律师函了定金协议,交付了定金后,如卖方以“尚未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不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是履行《定金协议》,还是继续签订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近日,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进行了解答。

  在二手房买卖中合同律师函,当买方签署合同律师函了定金协议,交付了定金后,如卖方以“尚未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不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是履行《定金协议》,还是继续签订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近日,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进行了解答。

  案例:

  房价上涨卖家反悔

  买卖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卖方将其名下110平方米的房屋,以64万元的价格卖给买方。双方约定定金为5万元,预付房款45万元(含定金),余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协议规定,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买方将45万元支付给卖方。

  五个月后,卖方书面通知中介公司转告买方,《定金协议》暂缓执行,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5天后,买方起诉到法院,称卖方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再继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擅自撬门换锁不让买方装修和入住。买方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

  合同有效卖方必须交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协议,但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协议”之名。

  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遂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于是一审判决卖方继续交房给买方。

  律师:

  合同性质不只看名称

  冯康伟认为,在实际生活中,合同的性质不仅看合同的名称,还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的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名称是定金协议,但在内容上不仅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

  此外,《定金协议》虽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违约责任,达到毁约的目的。法律规定了买卖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合同。

合同律师函(律师函函)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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