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律师(榆林律师事务所地址榆阳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榆林律师,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榆林律师,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榆林律师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榆林律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李立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建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雷光声明榆林律师: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注:年初至本报告期末,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8.48%,稀释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7.81%,主要原因系公司于2022年11月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股本增加所致。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年初至本报告期末,营业收入发生额为86,928.7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86%,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公司稳步推进生产经营工作,在建总承包项目进展正常,按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同比有所增加。

2、年初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165.08万元,同比增长7.10%,增长幅度低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主要原因系上年同期冲回减值准备金额较大。

3、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发生额为1,335.53万元(损失以“-”号填列),较上年同期减少83.35%,主要原因系上年同期公司收回部分项目大额工程款,对应冲回应收账款减值准备金额较大。

4、报告期末,预付款项余额128,026.84 万元,较年初增长51.40%,主要原因系年初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为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支付了较大金额的施工、采购预付款项。

5、年初至本报告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2,252.8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60.66%,主要原因系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为推进项目建设支付了较大金额的施工、采购款项,且项目收付款存在时间性差异。

6、年初至本报告期末,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856.02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32.93%,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投资建设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

7、年初至本报告期末,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74.91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86.84%,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子公司取得贷款收到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联合参与内蒙古康乃尔破产重整事项

为盘活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资产,本公司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的破产重整事项。根据《联合体协议》,重整投资款等相关款项由本公司承担60%、榆林化学承担40%。

2023年1月13日、2月1日,本公司分别召开七届三十次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公司破产重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联合体与内蒙古康乃尔、内蒙古康乃尔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书》,本次投资标的为内蒙古康乃尔100%的股权,其中:本公司持股60%,榆林化学持股40%。股权对应的资产收购范围为除剥离资产外的内蒙古康乃尔所有资产,对应的资产估值为人民币13.9亿元。在本公司选择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价款留债清偿条件下,联合体预计支付现金为31,827.4672万元,其中:本公司预计支付金额为19,096.4803万元,榆林化学预计支付金额为12,730.9869万元。同时,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30万吨/年乙二醇装置的建成投产。

2023年3月9日,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做出终审裁定,批准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详见本公司发布于2022年12月13日、2023年1月9日、2023年2月2日、2023年3月14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联合体与康乃尔公司管理人等签署意向投资协议书的公告》(东华科技2022-104)、《七届三十次董事会(现场结合通讯)决议公告》(东华科技2023-001号)、《关于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公司破产重整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东华科技2023-003号)、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东华科技2023-012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暨破产重整重整计划(草案)获得裁定的公告》(东华科技2023-021)。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建安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雷光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建安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雷光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董事会

2023年04月28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华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在公司A楼302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李立新董事长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发布于2023年4月29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3-037号《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内部审计监管要求,公司2023年度计划开展经济责任、内部控制评价、财务收支、境外机构、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及核查等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内部审计全覆盖和闭环管理。

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经营投资免责事项清单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公司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以激发改革创新活力,服务公司高质量发展。《细则》具体包括总则、免责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免责事项清单运用机制、免责工作机构和职责、免责事项清单运用程序、免责工作实施保障、附则七个章节。《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七届三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6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华科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在公司A楼1606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绘锦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有效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发布于2023年4月29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3-037号《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1名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汪毛平先生具有履行监事职责的组织能力、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其担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补选汪毛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与第七届监事会相同。

有效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适时召开股东大会予以审议。详见发布于2023年4月29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3-038号《关于补选汪毛平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七届二十五次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9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部分议案实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华科技”)2022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3月31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25日发布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9:15-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A楼302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李立新董事长

(六)合法性: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82078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72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81555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9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计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23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以下股份数均包括以现场和网络方式的投票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无取消或否决议案的情况。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单位:股(下同)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现场、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和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化学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系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33318144股;公司董事长李立新兼任化三院执行董事,持有公司股份296520股;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绘锦兼任化三院监事,持有公司股份1817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关联交易”之规定,上述三名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与陕煤集团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47201689股,持股比例为20.77%,系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关联交易”之规定,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独立董事崔鹏、黄攸立、郑洪涛分别向本次大会作述职报告。具体报告了报告期内出席相关会议及表决、发表独立意见、专门委员会工作、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工作情况。

上述报告和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2023年3月31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材料。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方娟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023]承义法字第000106号),认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承义法字第000106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0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简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行业信息披露》等规定,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东华科技”)现公告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情况,具体如下:

一、 关于生产经营整体情况

二、关于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1.刚果(布)蒙哥1200kt/a钾肥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3年7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主要承担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工作,履行期限约为36个月。本合同价格分为固定部分和非固定部分,其中固定部分价格为497,391,000美元,非固定部分价格为24,462,000 美元,上述款项由业主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及比例进行支付。

目前,该项目已处于停工状态,同时鉴于该项目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且该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建设条件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总承包合同履行具有不确定性,项目结算和回款存在一定风险。本公司对该项目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为28,800.66万元人民币。同时,一方面稳妥处置该项目的已采购设备合同,另一方面密切关注项目进展情况,加大与相关方的沟通力度,以期推动项目的重组、重启。

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20,817.33万元人民币,累计收款折合人民币13,494.69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13,975.93万元人民币。

2.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

本合同于2014年3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并于2014年6月、2015年6月签订补充协议书。本公司主要承担本合同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履行期限约为22个月。本合同金额为369,628.13万元,由业主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及比例进行支付。

由于业主长期拖欠工程款,本公司于2017年5月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项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详见东华科技2018-018号公告)。内蒙古康乃尔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东华科技2018-037号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对内蒙古康乃尔上诉案进行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东华科技2018-064号公告)。该项诉讼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由内蒙古通辽中院执行。2019年12月,通辽中院指定的评估机构已完成对项目装置的评估工作,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28.28 亿元人民币。2020年9月、10月、11月,通辽中院分别组织了对上述资产2次拍卖、1次变卖工作,但均已流拍(详见东华科技2020-047号、2020-052号、2021-001号公告)。2020年4月,本公司向通辽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二次诉讼”),请求解除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判令内蒙古康乃尔支付合同解除后应付款项及利息等(详见东华科技2020-019号公告)。2021年12月,通辽中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内05民初46号),对二次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详见东华科技 2021-095号公告)。2022年1月,二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已生效(详见东华科技2022-011号公告)。2022年10月,本公司申请对内蒙古康乃尔破产重整并获受理,通辽中院指定清算组担任内蒙古康乃尔的管理人(详见东华科技2022-089号公告)。2022年12月,本公司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组成联合体,与内蒙古康乃尔管理人等相关方签订《意向投资协议书》,意向参与内蒙古康乃尔的破产重整(详见东华科技2022-104号公告)。2023年1月,联合体与内蒙古康乃尔、内蒙古康乃尔管理人达成《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投资协议书》;本公司对此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详见东华科技2023-001号、2023-003号、2023-012号公告)。2023年3月,通辽中院终审裁定《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详见东华科技2023-021号公告)。

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231,423.54万元,累计收款211,994.53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194,095.30万元。目前该项目处于重整重启状态,本公司对该项目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为5,751.66万元。

3.瓮安东华星景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7年5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本公司主要承担本合同项目的景观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施工、业主人员培训,以及协助完成项目验收的技术指导、支持和服务等工作,建设工期约为19个月,合同金额为87,449.17万元人民币(暂估价)。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74,711.67万元,累计收款67,083.69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73,410.21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4.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吨/年合成气制乙二醇一期工程6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空分装置、锅炉装置、脱盐水及污水处理装置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7年12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主要承担本合同项目界区内土建、给排水、设备、管理、仪表与自控、电气等为完成本合同装置建设并实现中间交接的全部工作,在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中为业主提供指导与支持服务;建设工期约为26个月,合同金额为108,448.57万元人民币(暂定价)。

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06,431.48万元,累计收款107,117.12 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96,583.13 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5.广西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岛项目乙二醇装置工程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8年12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由本公司与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谊”)作为承包人。本公司和上海华谊主要负责乙二醇装置的设计、采购、施工,负责单机试车、机械完工直到工程中间交接前的全部工作,并在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和性能考核阶段对业主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服务。上海华谊与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范围。同时,本公司作为承包人的牵头人,负责本合同项目的全面实施和管理。本合同建设工期约24个月,合同金额为94,638.88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对应的部分)。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77,500.81万元,累计收款82,057.41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77,507.11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6.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尾气制30万吨/年乙二醇联产LNG项目PC(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及PMC项目管理合同

本合同于2019年4月签订,为总承包及PMC项目管理合同。本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本合同项目部分装置的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施工、投料试车直至项目机械竣工的全部工作;同时,本公司作为管理商,负责本合同项目中剩余部分装置或主项(即本公司PC总承包范围内的除外)在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工作。总承包合同总价款为178,900万元人民币(含税),建设工期约为16个月;PMC合同总价为2,500万元(含税),服务时间约为20个月。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71,001.14万元,累计收款175,623.54 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180,267.42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7.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9年8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本合同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以及单机试车、机械完工直至装置中间交接前的全部工作;本合同总价款为136,690.19万元人民币,建设工期约为22个月。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20,787.76 万元,累计收款113,861.83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114,340.99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榆林律师(榆林律师事务所地址榆阳区)

8.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分质利用制化工新材料示范项目一期180万吨/年乙二醇工程项目草酸二甲酯装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20年5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本合同项目的工程采购、施工以及技术服务等工作;本合同总价款为243,630.46万元人民币,建设工期约为15个月。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相关约定,2020年10月补充签订了关于设备采购的系列协议,签订后的合同总价款为329,100.76万元。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280,056.98 万元,累计收款280,515.83 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277,740.76 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9.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分质利用制化工新材料示范项目一期180万吨/年乙二醇工程项目乙二醇装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20年5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本合同项目的工程采购、施工以及技术服务等工作;本合同总价款为138,218.90万元人民币,建设工期约为15个月。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相关约定,2020年10月补充签订了关于设备采购的系列协议,签订后的合同总价款为169,512.99万元。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37,388.81万元,累计收款142,375.63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144,578.03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10.西藏扎布耶盐湖绿色综合开发利用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运营(O)合同

本合同于2021年9月签订,合计总价为319,237.5074万元人民币,分为工程总承包合同、运营合同。其中: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本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直至完成工厂机械竣工并具备投产条件,合同价格为212,381.1587万元,建设计划工期为669日历天。运营合同约定本公司负责自该项目具备投产条件后三年运营期内的日常生产运行、安全管理等工作,同时保证在三年期的运营中通过考核验收,运营费为106,856.3487万元,运营期为三年。

工程总承包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87,216.47 万元,累计收款100,011.08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50,824.13 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11.新疆曙光绿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BDO联产12万吨PBAT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21年7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本合同项目工厂界区内的设计、采购、施工至机械竣工等工作;总承包合同总价款为289,011.97万元人民币,建设工期为26个月。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6,530.94万元,累计收款24,280.00 万元,未确认工程结算。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12.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甲醇综合利用项目除去乙醇联合装置以外的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22年2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本合同项目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以及单机试车、机械完工直至装置中间交接前的全部工作等;总承包合同总价款为169,818.9959万元人民币,建设工期(至装置中间交接)为20个月。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47,320.68 万元,累计收款55,197.43 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51,932.84 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13.新疆中昆新材料有限公司2×60万吨/年天然气制乙二醇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22年6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本合同项目界区内的工程设计、部分设备材料采购、施工以及机械竣工后至最终性能考核、合同装置竣工验收的技术服务等工作;总承包合同总价款为 290,100.00万元人民币(含工期奖励900万元),建设工期(至装置开车产出乙二醇产品)为19个月。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69,676.01 万元,累计收款58,362.34 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42,276.17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三、其他情况说明

1.以上签约主体为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项目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行业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而确定。

2.以上重大合同具体签约情况可查询本公司发布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日常重大经营合同公告。

3.鉴于以上有关数据存在阶段性,且未经审计,因此上述数据与最终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同时,由于受客户情况变化、财务核算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上述项目未来确认的营业收入与合同金额并不完全一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4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绘锦先生到龄退休并辞去

监事会主席职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4月27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第七届监事会主席张绘锦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

由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休,张绘锦先生请求辞去所担任的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张绘锦先生在辞职报告中声明,在任职期间,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作良好,无意见分歧,并对本公司和监事会给予的工作支持致以感谢。

鉴于张绘锦先生的辞职导致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组成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等规定,张绘锦先生的辞职自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后生效。辞职生效后,张绘锦先生将不再在本公司担任职务。

本公司监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补选新的监事。在补选的监事就任前,张绘锦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监事会主席职责。张绘锦先生的辞职对本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不构成影响。

张绘锦先生现持有本公司股票181700股,承诺在离任后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股份锁定要求,并委托本公司办理股份锁定等事宜。张绘锦先生在担任监事会主席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本公司对张绘锦先生卓有成效的工作致以衷心的感谢榆林律师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8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补选汪毛平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

股东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东华科技”)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七届二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1名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张绘锦先生已提交关于辞去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务的辞呈(详见发布于2023年4月29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3-034号《关于张绘锦先生到龄退休并辞去监事会主席职务的公告》),本公司应补选一名股东代表监事。公司监事会现提名汪毛平先生为监事候选人。

汪毛平先生简历如下:男,1966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自1989年7月至今在本公司工作,历任公司经营部副主任、技术中心副主任、项目管理部与报价部副主任、项目管理部副主任、市场管理部主任等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济师。

截至本公告日,汪毛平先生由于担任本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监事,与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32500股(即未解售的限制性股票32500股,本公司将适时予以回购注销);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本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汪毛平先生当选后,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本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汪毛平先生任期与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相同;该补选股东代表监事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适时召开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本版导读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第一季度报告 202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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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 8月 4日
    13400
  • 郑州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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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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