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债的主体指的是参与债的关系、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也就是债的当事人。那么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债的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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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主体
1.《民法典》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3.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
二.债的分类
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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