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聚众斗殴罪包括社会公共生活中应遵守的各种共同生活规则和秩序。在现实生活中,聚众斗殴罪可以发生在公共场所,如公园、电影和剧院,也可以发生在相对安静的私人场所。
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条件
(一)聚众斗殴罪的客体
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聚众斗殴往往导致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但主要侵犯的不是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公私财产,而是以聚众斗殴的行为挑战整个社会,从而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二)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
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三)聚众斗殴罪的主体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三)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为了某种个人利益冲突,也不是为了获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鄙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试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来寻求刺激或满足某种卑鄙的欲望。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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