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的纠纷管辖
(1)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
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出的《1653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
本案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对本案提起公诉或者免除起诉。对于免除起诉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议被告所在单位给予被告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婚姻关系。
(3)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
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同居,并有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以移交给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移交劳动教养机关实施劳动教养。
(4)对于被害人或者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二、重婚罪的救济手段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重婚案件受害者可通过两种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2)提起离婚之诉并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由于重婚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受害者的家庭婚姻关系,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首先可以将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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