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房屋拆迁补偿#陈先生是福建省武夷山市XXX村民小组村民。2008年在村民小组原砖瓦厂取土后遗留荒坑地建造房屋并用于生产生活。
2016年房屋拆迁律师,陈先生未经审批在武夷山市建房。
2019年9月29日,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原告在2019年10月2日前自行拆除房屋。
2020年4月1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的房屋拆除。
庭审被告辩称
对此被告城市管理局辩称: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而原告的建筑已经被证实是违法建筑。并列举以下证据:
9月11日,已经书面通知原告于9月11日17时前到我处接受调查,原告拒签。9月14日15时20分,又向案外人聂顺生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9月17日调查终结。9月20日,被告经集体讨论后,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原告限期自行拆除房屋。9月23日,向原告送达房屋拆迁律师了《行政决定权利告知书》,告知了原告拟作出责令原告于2019年10月2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以及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3日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原告拒签。9月29日,责令原告于2019年10月2日前自行拆除涉案房屋,逾期未拆除的,则依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强制拆除,并告知原告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拒签,留置送达。期限届满后,原告未自行拆除,自己才于2020年4月1日对涉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京云律师
刘建华律师经过走访调查后得知:从1993年至今,由于村民小组所在地块相继因商贸区规划、旅游经济开发、武夷高教园区征地、武夷学院四期征地等征收拆迁项目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且征收生产生活保障用地迟迟未能落实,导致村民长期不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为维持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包括原告在内的小组村民在本村的空地上自建房屋。
另外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在征收安置政策迟迟未能落实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实施违法拆除,被告有滥用职权,非法干预拆迁活动的嫌疑。
综上,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公正作出判决。
胜诉判决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未依法履行该程序即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故,被告于2020年4月1日对武夷山市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因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城市管理局于2020年4月1日对武夷山市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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