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
公房承租人与涉案的房屋征收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应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首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承租人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利害关系人,与涉案的房屋征收决定也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认为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与房屋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理解是错误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规定,房屋承租人不属于被征收人的范畴。但是,房屋承租人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其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中受到损害;而且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的同时,已经将房屋的居住使用等权益让渡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受让该部分权益之后,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房屋征收不给承租人任何补偿必然造成承租人利益受损的后果,所以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承租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做了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承租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条款表面没有提及,但暗含了对承租人的利益保护条款,从第十七条关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的规定不难看出,该条例有保护被征收房屋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意图,因为该两项损失的主体显然不仅仅是被征收人,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房屋出租现象,房屋承租人具有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显然,房屋承租人作为用益物权人,其因征收导致用益物权消灭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承租人具有提起房屋征收决定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著名征地拆迁律师沈玉潮,现任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部主办律师,高级合伙人,2015年代理的”解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与”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一并被选为推进河北省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例。拆迁案件24小时咨询电话:18618386842 邮箱:25157002@163.com
沈玉潮律师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抓住案件的核心和要害,从最本质和关键的问题着手,办理案件认真负责,恪守勤勉尽责,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原则,自执业以来,共代理征地拆迁案件二百余件,其它各类案件三百余件,客户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在九成以上执业信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永远做人民的律师,永远为弱势群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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