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上午,报道我是大律师了2010年开始,中国石油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多名工作人员分别在一烟酒商店拿烟酒等货物总价值14000余元,至今没有给清账,该公司称将进行核实。
石油公司:欠款真假情况均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12日中午,中国石油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回复称,欠款真假情况均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具体回复如下:
报道中反映的谢女士于2000年至2019年租赁中国石油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一楼门面房经营烟酒情况属实,欠款真假情况均属个人行为,欠款方属于自然人,欠款与中国石油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无关。
既然都属于个人行为,那么为什么原经理雷某会说是公司行为,而有的欠条上写有“石油公司”字样?中国石油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回复称,欠条上并无该公司公章,欠款属于个人行为,欠款真假需要法院甄别,谢女士有通过法院追索欠款的权利。
店家:出于信任,多年来拿东西都是白条子
那么,从谢女士商店拿货的人到底是为公还是为私?谢女士为何不直接向这些人要钱,又要扯上石油公司呢?12日下午,记者就此问题,再次询问了谢女士,谢女士说:“这些拿货的人都是为公司办事,当时拿货时都给我是大律师我说是公司要办啥事要拿啥东西,因为消费用于公司,我问个人要钱不合情理。在此期间,我也曾向个人催过账,他们都说账报上去了,等公司报账了就把钱给我。另外,多个欠条上写有石油公司字样,也可以说明问题。”
为了证实自己所说情况,谢女士找出一张销售清单,在上面可以看到,2014年8月5日拿“张裕干红2瓶价值260元”,落款为“石油公司财务冯某霞”。另外还有2015年6月4日的一条欠条,上面写着“礼品款壹仟玖佰壹拾壹元“落款为“石油公司雷某”。12月13日的一张欠条,上面写着“礼品壹佰玖拾伍元整(看病人),落款为”石油公司雷某”。2010年9月7日拿“商南泉茗壹盒、山阳天竺贰袋”总计175元落款为“人事部结账白某某”。
谢女士说:“因为石油公司多年来一直在我店里拿东西,都是白条子,大部分都结了账,有的账甚至抵了房租,出于信任,不可能公司的人来拿一件小东西还要人家盖公章或者要人家身份证。”
报道发出后,已有2人结清欠款
而石油公司对谢女士手中欠条的真实性也提出了质疑。对于双方的各执一词,华商报记者曾向中国石油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提议,把所有写欠条的人和谢女士叫到一起当场对质,事情很快就能明了,也很快能够解决。该公司回复称,“欠款属于个人行为,公司没有责任和义务对于说不清的债务进行调查,谢女士可以找欠款者要账或者起诉欠款的个人,让法院核对笔迹真假判决就行了,但不应该扯上石油公司,更不应该找石油公司要账,还屡次跑到石油公司来胡闹,影响公司办公。”
对此,谢女士称,“欠款的人全是石油公司职工,我不找石油公司找谁?就像狗把人咬了,我肯定得找狗的主人让其加以管教——不管怎么样,我认为石油应该出面解决这个事情。”
报道发出后,原办公室主任舒某某和原秘书张某利已于12日下午结清了他们签字的欠款。
据谢女士介绍,之所以还没有起诉,因为该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换得太快,牵扯人数较多,不知道具体该起诉谁。“欠账10年了,利息我都不要了,拿货款应该给我。我希望有人解决这个事。”谢女士说。
律师:公司是否有还账义务,分三种情况处理
那么这个事情到底应该由谁来管或者由谁来解决呢?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如果拿烟酒等物的人确系中国石油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将烟酒等物用于了中国石油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那么毋庸置疑,这些工作人员是在履行职务,中国石油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负有向谢女士还账的义务。
如果拿烟酒等物的中国石油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将烟酒等物用于中国石油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但是,中国石油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曾替拿烟酒等物的人向谢女士付过钱,长期以来,谢女士有理由认为常拿烟酒等物的人代表了中国石油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这在民法上讲,构成表见代理,中国石油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负有向谢女士还账的义务。
但是,如果不常拿烟酒等物的人,谢女士对此人也不熟悉,所拿的烟酒等物也未用于中国石油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只是此人在白条落款上写有中国石油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那么此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中国石油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赵良善说,为了查明事实,还是需要拿烟酒等物的人与中国石油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负责人、谢女士在一起对质一下,看烟酒等物用于何处。而谢女士对此事件,不宜采取过激手段在公司闹事,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权。
来源: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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