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律师(寻衅滋事罪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寻衅滋事罪律师:这个罪名有点“雷”——评肖传国报复方舟子被判寻衅滋事罪

  原标题寻衅滋事罪律师:这个罪名有点“雷”——评肖传国报复方舟子被判寻衅滋事罪

  作者寻衅滋事罪律师: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寻衅滋事罪律师:本文发表于《北京律师》2010年第5期,文章发表时,删除了最后一段。)

  本文观点基于网络报道的事实。

  据媒体报到,今天(10月10日),肖传国报复方舟子一案,肖传国被判寻衅滋事罪,根据以往媒体报道的案件事实,笔者认为此案定寻衅滋事罪有些不妥,而属于故意伤害罪(未遂)。当然,学术界对于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未遂有争议,司法实践也鲜见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判刑的案例,但笔者认为故意伤害罪是存在未遂犯罪的(本文不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后另外行文讨论)。

  媒体报道的案件事实寻衅滋事罪律师

  2010年6月24日,《财经》杂志编辑方玄昌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两名男子突袭。两男子手持钢筋条将方玄昌打伤,方玄昌头部伤口深至颅骨、血流不止,随后两名男子逃走。8月29日17时许,知名学术“打假斗士”方舟子(本名方是民),在其住家附近,也被两位男子袭击,造成腰部等部位受伤。

  警方通报中称,经初步审查,该案系因肖传国认为方是民(方舟子)、方玄昌通过媒体、网络对其学术“打假”,从而导致其未能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为报复二人,遂指使戴建湘,由戴建湘组织龙光兴、许立春等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鉴定结论方玄昌、方舟子为轻微伤。

  为了让朋友们更容易理解本文观点,笔者在这里介绍一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及两者的区别。

  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追究刑事责任)。

  要准确理解两罪的区别,就要了解新中国刑法的发展历史,寻衅滋事罪是从原1979年刑法的第一百六十条的流氓罪中拆分出来的,1997年修改刑法时原反革命罪、流氓罪等罪名退出历史舞台,以更科学的罪名代替。原流氓罪拆分为现行刑法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现在的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就是原来流氓罪中的一种罪状。如果把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第一款的“随意殴打他人”简单的理解为“殴打他人”,而不从法理和法律发展历史地看问题,就会导致法律的错误理解与适用。现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机关有“伤害罪不够以寻衅滋事替代”追究的趋势。这是不可取的。

  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2、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动机不同

  两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但犯罪动机有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一般是出于取乐、耍威风、斗狠、争强等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寻求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这一点从寻衅滋事的罪名可以得到涵盖,在汉语中“寻衅”就是没有原因的没事找茬,无事生非。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动机是出于报复、寻仇、泄愤等,大都是有原因的,即事出有因,或因民事纠纷引起,或因利益冲突所致,正所谓“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寻衅滋事罪律师(寻衅滋事罪律师事务所)

  3、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表现不同

  两罪在客观方面较相近的地方是,都可能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

  但寻衅滋事罪的条文中的犯罪行为描述为“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就是事先是没有明确犯罪目标和计划,随机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寻衅滋事罪事先也没有特定的犯罪对象。而故意伤害罪中发生的殴打行为一般是蓄谋的、有计划的。因此犯罪对象也是明确的、特定的。

  此外,故意伤害罪造成的伤害结果可以是“殴打他人”的行为所致,也可以是其他伤害行为所致。

  综上,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动机、客观方面、犯罪对象有着本质的区别的,两者并不难区分。

  让我们再回到本案,从媒体报道的肖传国及其雇用的凶手供述来看,肖传国与方舟子因学术打假(本文不去评论学术的真假)结怨已久,是“事出有因”,而非“无事生非”,没事找茬,肖传国蓄意报复的动机也是明显的,事先犯罪对象也是特定的明确的——就是冲方舟子去的。

  综上所述,本案肖传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太过牵强,应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量刑。

  如果本案如方舟子认为的那样,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起诉,也比寻衅滋事罪贴切得多(我这样说希望不要给肖传国带来麻烦)。当然,笔者认为目前没有证据显示肖传国构成杀人罪。

  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肖传国的原因分析:

  本案如果定性为杀人罪(未遂),显然证据不足,司法机关实践中普遍不认可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犯罪,而这么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不追究肖传国刑事责任又难以向社会交代(最高院领导强调断案要考虑民意),这可能是导致本案错误定性,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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