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玩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地殴打相识或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
1.只要对人体行使有形力,即使不接触人体,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的身体挥舞棍棒,但不接触他人的身体,建立殴打。
2.在中国,殴打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因此,殴打不是基于造成伤害的危险。换句话说,如果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的身体痛苦,但不能造成伤害,那也是殴打。
3.如果行为人对物体行使有形力,因此对人体有很强的物理影响,因为不是对人体行使有形力,不应视为殴打。
4.使用有形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比如,让别人吃不卫生的食物后胃痛,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该评价为殴打。
5.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但一方面,造成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求;另一方面,正如前面所说,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比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更重要。因此,殴打造成轻伤害的,也可以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6.基于同样的理由,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满足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但是,随意聚众斗殴通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随意性,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能被一般人理解和接受。罪犯的理性不同于一般人的理性,但一般人也可能站在罪犯的立场上。当普通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时,殴打是随意的。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随意性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往往喜欢用是否有原因来判断是否随意,即如果有原因,就不是随意的;如果没有原因,那就是随意的。但是,任何故意犯罪都不能无缘无故。换句话说,任何故意犯罪都有其主观原因或动机。所谓事故原因,是指普通人能够根据犯罪人的理性理解和接受的原因;事故原因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难以理解和接受。但殴打行为是否随意,不是纯粹的主观判断,而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判断。
客观上,殴打次数越多,殴打人数越多,被判定为随意殴打的可能性越大。而且,普通人的理解和接受不仅仅是以行为人的动机作为判断数据,还必须同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因此,随意的判断是相对的。例如,虽然行为人只殴打他人一次,但殴打的原因是他人对行为人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对此,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即使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上,也会认为殴打的原因不可思议。再比如,只有一个人对行为人采取了不利行为,而行为人殴打了在场的人。对此,也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行为人殴打无辜数人的行为不能被普通人理解和接受。相反,行为人殴打他人七八次,因为他人讽刺了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殴打的原因本身可能被普通人理解,但殴打的次数也不能被普通人理解。因此,随意不是简单的主观因素,而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判断。在中国现阶段,情节轻微的殴打不可能造成犯罪。因此,刑法对情节恶劣提出了要求。情节是否恶劣,应当围绕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比如随意殴打造成轻伤或轻伤,随意殴打他人手段不好。残忍的,随意使用武器殴打他人;聚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一次随意殴打多人,随意殴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情节恶劣。但司法机关必须注意的是,殴打他人的随意性本身不能被评价为恶劣情节;只有当殴打同时具有随意性和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截、侮辱、辱骂、恐吓他人,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女性。这里的“恶劣情节”主要是指经常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引起公众愤怒;其他后果等等。需要指出的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追逐一般是指阻碍他人停留在某个地方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阻碍了他人的行动自由。追逐和拦截可以通过暴力或威胁来实施。辱骂是指用言语轻蔑他人的价值判断。辱骂不需要特定的对象,对普通人的辱骂也可能造成本罪的辱骂。恐吓是以危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感到恐惧和恐慌。在许多国家,这是一种刑事犯罪,无论他们是否对对方粗暴,无论他们是否行使暴力行动,甚至在语言上威胁受害者(对方),威胁死亡或伤害当事人或其家庭、公司、财产权等。包括死亡威胁、诈弹威胁、自杀威胁等。如果意图以这种方式获取他人财产或利益,则称为“恐吓取财”。情节恶劣的判断必须以法益受到侵害或威胁的程度为中心。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轻伤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武器追逐、拦截、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应当认定情节恶劣。与刑法第293条第1项相比,第2项的要求似乎相对缓和。因为第一项不仅要求殴打他人,还要求随意和情节恶劣;第二项只在行为之外设定了情节恶劣的限制性条件。但是,名与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不能解释犯罪中的两种类型的程度差异。因此,一般来说,第二项成立犯罪的情节要求应高于第一项。
(三)强行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
强行或任意损坏、占有公私财产,是指以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商品和他人财产,或者随意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产。这里情节严重的,是指强行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的公私财产数量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多次强行拿硬要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的;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等。
例如,在乘坐出租车后,迫使对方不收取出租费的行为也应该解释为强迫行为。虽然强拿硬要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受害者反抗的程度。损坏财产是指减少或丧失公私财产使用价值的一切行为。任意与任意的意义相似,但其程度低于任意的要求,注重解释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理由。就破坏财产而言,任意意意味着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行为。占用公私财产是指非法使用公私财产的不当行为。任意不仅限制了公私财产的损坏,也限制了公私财产的占用。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必须不正当,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坏、占用的财产数额、强制程度、任意程度、行为次数等来判断。由于本罪具有综合特征,其法益保护不是简单的财产,因此本行为的结果不限于财产损失。假如强拿硬要行为导致他人自杀,也可以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同样,在自由市场强迫他人或任意损坏他人商品的行为,导致他人被迫放弃在市场上经营,或难以在市场上顺利经营的,也应评价为强迫他人的严重情节。任意损坏或占用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当然属于情节严重(至于是否触犯其他罪名,则另当别论)。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受到破坏,造成群众恐慌、逃离等严重混乱。
判断起哄闹事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以行为的所有具体状态为依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性、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吵闹的时间、影响公共活动的范围和程度,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数据。比如行为人是在公共活动开始时起哄闹事,还是在公共活动结束时起哄闹事,行为是导致公共场所少数人不能从事正常活动,还是导致公共场所多数人不能或难以从事正常活动,对判断结论影响很大。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再随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为了满足行为人对精神刺激的追求,快乐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种行为,此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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