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按照下列流程起诉:
一、无过错的一方向过错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请求损害赔偿的损失,并向法院递交诉讼状。如果对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要到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二、起诉后法院进行审查,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三、法院立案受理的,会通知原告,原告要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四、最后双方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参加庭审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离婚后要如何起诉
离婚后的起诉流程:
1、原告起草起诉状并搜集整理证据材料;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以及有关证据资料;
3、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立案,若受理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
4、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开庭传票;
6、开庭审理: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又包括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四个阶段。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双方依次举证质证。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这一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
7、开庭审理后,若双方无法调解,法院会根据开庭查明的事实并依据法律作出判决。判决送达即意味着离婚一审诉讼程序结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起诉离婚去什么地方起诉
诉讼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但是有以下例外情形:
1、有关军人的案件: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开住所地的案件:
(1)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有关定居国外的华侨的案件:
(1)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那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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