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念 通讯员 夏建飞)近日永川律师,永川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婚内申请抚养费的诉讼。
李某(男)是永川某企业退休职工永川律师,现年61岁,退休工资每月3300元,1980年与郑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儿一女,已独立生活。婚后两人的经济来源是李某的收入,后双方因不能妥善处理双方的关系,经常吵架。2015年8月,双方矛盾升级,李某离家未归,并对郑某不管不问,也不支付生活费。由于妻子郑某无收入来源,又因疾病需治疗,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但没有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并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本案原告郑某患有疾病需要治疗,婚后其虽未工作,但是也承担了照顾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其现有收入不能满足基本生活和治疗的需要,郑某属于《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中“需要扶养”的一方。而作为丈夫的李某有工资收入,应对妻子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本案经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每月支付郑某扶养费300元。
作者:刘念 夏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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