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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昆山律师,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拟IPO企业在报告期内若发生因情节严重而引起的行政处罚可能会导致企业无法成功过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昆山律师,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拟IPO企业在报告期内若发生因情节严重而引起的行政处罚可能会导致企业无法成功过会。

一、监管要览

(一)行政处罚的界定

很多时候会有企业把相关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误解为行政处罚。例如企业在日常经营运作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要求缴纳罚款或滞纳金,而其中以税收滞纳金最为常见。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修订)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包括一些行政机关主体以建议、提醒、规劝、公示、约谈等方式所进行的行政指导都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行政处罚需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也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IPO监管规则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规定,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的规范运作情况,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报告期内发行人否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4)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因违反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5)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合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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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申请中,发行人需要对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论证其不属于发行条件所禁止的“情节严重”或“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否则将可能因不符合发行条件而对企业的IPO造成实质性障碍。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重大违法。

若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或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或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的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此外,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二)拟上市企业报告期内存在行政处罚的,基本解决思路如下:

1.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制定或完善相应制度以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2.在上市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报告期内存在的行政处罚事项,说明行政处罚是否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罚金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例、是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并由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3.取得主管部门关于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并由中介机构出具“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核查结论。

三、监管案例

(一)锐芯微(603893)

【问询】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2018年发行人因安全出口上锁被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000元;2019年发行人子公司上海锐晶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申报资料,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罚款人民币50元。

请发行人说明:

(1)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机关出具的证明,说明该等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发行人是否整改到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机关出具的证明,说明该等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消防处罚

2018年4月4日,锐芯有限因安全出口封闭,被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处以5,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单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六条规定,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阶次为:

(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锐芯有限被处罚5,000元,属于较轻的处罚阶次。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锐芯有限受到的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税务处罚

2019年9月24日,上海锐晶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申报资料,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处以5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锐晶被处罚金额50元,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锐晶受到的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发行人是否整改到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在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已按照相关要求保持安全出口畅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相关行政处罚事项已整改到位。

发行人已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相关人员遵守消防、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发行人已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制度,规范发行人安全管理、税收相关事项。

根据立信会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530《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昆山律师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已整改到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

(二)德盛利(上市终止)

【问询】

2018年5月14日,发行人因“固体废物露天堆放;不正常运行设施,露天刷漆”受到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47,100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1月22日发行人因“电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许可证上岗”受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5,000元。2019年11月25日,发行人因橡胶机械钣金车间安全出口标志、应急照明损坏,灭火器缺失、堵塞安全出口、消火栓配件损坏,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受到限期整改、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审核机构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

(1)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相关内部制度的落实情况,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稳定经营的影响;

(2)发行人生产、工作场所是否均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消防验收是否合格,未验收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3)针对环保处罚,发行人日常运营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环保资质、环保行政许可是否已全部取得,许可证到期时间。要求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三)艾布鲁(301259)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多项行政处罚,涉及污水处理站超标排放、无证开展项目施工等。

审核机构要求发行人披露发生上述违法违规的原因,污水处理站是否存在技术不达标问题;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在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改进情况,是否已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或确认,能否有效杜绝该类事件再次发生。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四)大汉科技(上市终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高处坠落物体的打击事故导致1人死亡、环境违法行为、五次税务处罚。

审核机构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

(1)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是否属于最近3年内,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2)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稳定经营的影响。

(3)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日常环保运营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环保资质、环保行政许可(如排污许可证、所有已建项目、在建项目及募投项目环评审批、环保验收)是否已全部取得,许可证到期或不再进行年检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发行人有关排放和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

(4)发行人多次因税务相关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五)康鹏科技(审核中)

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7项行政处罚,涉及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审核机构要求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数量较多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已就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建立内部制度并有效执行,请发行人提供处罚机关出具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说明文件。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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