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1、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类型没有限制,包括威胁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和恐吓。只要威胁行为足以让他人产生恐惧,就不要求被害人产生恐惧。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可以使用语言或动作手势;可以直接通知受害者,也可以通过第三方通知受害者。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也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基于被害人财产处分的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产的,不以犯罪论处。

2、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知道他人犯罪事实不举机敲诈勒索的;利用他人危险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障碍、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3、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同意在未来某个时间、某个地点交付财产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其暴力实际上起着与实施暴力威胁相同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产的手段,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4、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3)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可以在受害者面前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达,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信件表达;可以由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这种现场实施轻伤害行为,威胁未来实施重伤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犯罪和具体犯罪数量,应当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断。

5、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2)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3)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金额较大的具体金额标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这个目的,或者索取财产的目的不违法,如债权人使用具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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