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合同(2)
出租单位: (以下简称出租方)
承租单位: (以下简称承租方)
为了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自 年 月 日起将 (租赁财产)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收回。
(三)租金数额、结算方式及交纳期限
根据国家规定的 (租赁财产)的租金标准(无统一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商定),承租方每月(年)应向出租方交付租金 元,交纳租金的时间为每月(年)的最末一日(或双方商定其他时间一次或几次交付)。
(四)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 (租赁财产)的维修与保养由 方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 方承担。
(五)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 (租赁财产)出租期间,出租方如将 (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告知承租方 (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后, (租赁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2.承租方如因工作上的需要,将 (租赁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担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取得 (租赁财产)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权利,承担原承租方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
2.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
(七)遇不可抗力而造成 (租赁财产)的损坏或灭失,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承租方及时向出租方说明情况,不负修复或赔偿的责任。
(八)其它 。
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 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租赁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随意废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出租方: (盖章) 承租方: (盖章)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盖章) 代表人: (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户:
年 月 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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