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单位)
乙方:(供货单位)
签订地点: 湖南长沙 签订时间: 2016 年 06 月 12 日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
(注:空格不够可另附合同订货清单,表中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第二条 材料的质量:
2.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 标准要求,如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则按甲乙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2在材料交货前的任何时间,甲方有权对材料进行出厂前检验,但是甲方须保守乙方的商业及技术秘密,并自行承担与出厂前检验相关的费用。甲方的任何出厂前检验不免除或减轻乙方的质量责任。
2.3每批次材料交货时,乙方必须随货物向甲方提交材料质量保证书一式 份,如因检验周期等原因确实不能随货提交质保资料的,乙方必须向甲方说明原因及延迟提交质保书的时间并征得甲方的同意。
2.4无论甲方是否要求,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免费提供书面的运输、包装、仓储和保管要求,以避免由于操作不当导致的材料质量下降或功能丧失。如果甲方需要,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现场材料使用和/或安装指导。
2.5乙方承诺材料的质保期限为自交货日起 个月,在此期间内由于材料质量问题发生的一切更换、修理等由乙方负责,或者乙方委托甲方进行更换、修理等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材料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 材料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4.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A)乙方送货并承担费用;
(B)甲方自提自运并承担运输费用(乙方负责免费装车)。
4.2运输方式:
4.3交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4.4现场卸货由 负责,卸车费用由卸方负责。
4.5材料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4.6运费和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承运方承担。
第五条 材料价格变化的规定和材料货款的结算:
5.1合同规定的材料价格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材料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应遵循下列第 项执行:
(A)幅度超过原定价格 %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B)在该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执行此价格,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量为准。
5.2材料货款的结算:
5.2.1预付款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 %,由甲方在以后每次付款时按照当次付款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进行扣除;
5.2.2进度款支付:乙方按 (请选择(A)按月(B)按照交货进度)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与付款申请一起提交的支持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增值税发票或符合当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发票;
◆甲方接收人签署的与发票金额相对应的送货单和送货清单;
甲方在接到上述付款申请和支持性资料后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需要乙方解释和澄清时乙方须积极配合。审核无误后甲方在 天内安排付款。
5.2.3付款方式: 。
5.3材料质保金条款:双方约定材料的质保金为货物价值的 %,质保金由甲方在支付每笔款项时扣留。在质保期限满后 个月内,甲方退还乙方全部质保金。
第六条 材料验收:
6.1验收时间及验收期:
6.2验收方式:
6.3验收标准:
6.4验收地点和验收人:
6.5验收与交接:乙方在交货时随货物提供送货单,送货单一式四份,甲方收货人对货物数量和外观质量、包装完整性等核对无误后,签署送货单,送货单甲乙双方各保留两份。甲方收货人对送货单的签署不免除乙方对材料本身质量的责任。甲方收货人签署送货单后,材料的所有权和保管风险由乙方转移到甲方。
6.6在材料验收中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当送货单数量和甲方接收人验收数量不一致时,双方根据实际送货数量进行确认,当双方计算方法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合同4.5条款规定进行确认。
第七条 对材料验收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处理方法
7.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和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妥为保管,并在验收期满后 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规定要求部分材料的货款。
7.2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 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给甲方书面答复处理方案,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8.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由此带来的所有实际损失。
8.2乙方所交材料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同意利用的,应根据材料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8.3乙方因材料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8.4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支付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 %/天或 元/天,逾期 天不交货,即视作不能交货。
8.5乙方提前交货的材料、多交的材料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8.6材料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8.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9.1甲方因自方原因又未经乙方同意推迟提货或收货,需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除外),乙方应负责货物的保管和保养。
9.2 甲方无正当合理理由逾期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要预期支付款项导致的利息,甲方应予以支付。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暂停和终止
11.1甲方有权要求暂停执行合同,但甲方须在暂停日期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
11.2乙方有权要求暂停执行合同,但乙方必须在暂停日期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
11.3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合同终止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可以终止。
第十二条 其它
12.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12.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乙方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入甲方的交货区域时,必须遵守该区域的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规定,这些规定由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给乙方。
12.4乙方负责所有交货前和执行本合同相关的保险,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材料价格中。
12.5如所提供的材料为专利产品,乙方必须保证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交齐后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货款结算后及货物质保期结束后失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或协议,凡我单位提供的各种与本合同有关的规定、协议、证明等所有文件资料,必须由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持有由双方约定的指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签订合同章才具备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单位各留存一份。
合同附件清单如下:
采购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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