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离婚协议,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协议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双方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住址、联系电话等;
2、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3、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支付抚养费的方式,行使探望权的方式;
4、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双方的签字或者盖章,订立的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女方提出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首先,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男方还是女方提出离婚,对离婚房产分割并无直接影响。
其次,双方离婚时针对房产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起诉的,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来处理:
一、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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