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子女抚养权律师:
南京子女抚养权律师—双十一快乐 | 如何优雅地过好离婚后的单身生活?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权威案例指导、经典案例分析
【经典案情介绍】:
溧水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
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
女方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案件阻力】:
男方不同意离婚
男方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孩子抚养权不同意归女方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获取抚养权子女抚养权律师,对方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
3、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补偿对方13万元
【南京离婚庄荣华指导分析】: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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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稀缺资源者得天下子女抚养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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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 1 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子女抚养权律师了审理。
原告A诉称,2008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继而确立恋爱关系。201 2年2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C。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后长期两地分居,偶尔生活在一起,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因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上分歧过大,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昀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C由被告B直接抚养,原告A自愿于20 1 7年3月1日开始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600元,该款每年分两次支付,于每年的3月1日前、9月1日前各支付3600元,直接支付至被告B所有的银行卡上,直至婚生女C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A享有探望婚生女C的权利,具体的探望方式如下:1.全年节假日中的中秋节,婚生女C需随原告A一道过节,节日最后一天的下午6时前需送回;。2.每年暑假,婚生女C需随原告A一道生活,接送由双方自行协商;3.每年的国庆节、春节,逢单年,婚生女C随原告A生活,逢双年,随被告B生活;4.除上述约定的探望时间外,原告A在不影响婚生女C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亦可探望婚生女C,被告B不得阻碍原告合法、合理行使其探望权:
四、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溧水区室的相关权利义务由被告B享有,被告B于本调解访议签订之曰一次性支付原告A该房屋折,130000元,待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原告A需协助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时所产生的一切过户费用均由被告B负担,与原告无关;
五、双方均同意现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六、双方均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的债权债务;
七、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63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三月二日
南京律师庄荣华:提醒各位粉丝,爱情是婚姻的保鲜剂,在生活中一些小事情能够避免争吵就一定要避免,双方互相体谅,互相理解,百年修得铜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结合在一起,为子女抚养权律师了美好的生活为了各自的将来,请珍惜现在彼此所拥有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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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最新婚姻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从国外的规定来看,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有关法律和判例都明确肯定,丈夫没有阻止妻子堕胎的权利。在澳大利亚,1983年凯诉特案件中,昆士兰州最高法院的威廉斯法官同意丈夫无权阻止妻子堕胎的观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答复州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妻子进行人工流产须征得丈夫同意问题时,明确持否定立场:“我们不是没有意识到丈夫对于妻子的怀孕和妻子孕育中的胎儿的成长和发展所持有深切的和适当的关注和利益。联邦最高法院迄今也没有忽视婚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而且,我们认识到,是否进行人工流产,可能会影响部分婚姻关系的发展,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可能是不利的。尽管如此,我们不认为各州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准许男方单方面行使权利阻止妻子终止妊娠”。
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比较适当的。
执笔人:本书研究组
注:本文已刊登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
图片来自dribbble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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