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金融犯罪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关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先讨论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金融犯罪律师的共同点和区别
共同点:都是庞氏骗局,以旧付新
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罪都是使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给较早入局的人,都出庞氏骗局的特点,通过以旧付新维持运转。
不同点:
形式不同:一个是众星捧月型,一个是金字塔型
但是集资诈骗的结果往往是几个主要责任人骗取大量非法资金,受害人众多,呈现一个中间向四周辐射的形状的众星捧月状,投资者直接没有层级关系集资诈骗以投资者投资的多少来敛财。。
传销往往是给最底层、最后发展的下线、形成金字塔状,一般参加者造成损失,处在塔尖或塔中的上线和先加入者往往不会有损失,传销以不断发展下线人员来收敛钱财,。
量刑上也有不同:集资诈骗罪重
集资诈骗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组织、领导传销罪一般量刑较轻,最高在5至15年内量刑。
两罪可以同时存在:哪个重判哪个
在实务中,以传销形式进行诈骗活动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还是只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金融犯罪律师?事实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对立关系,二者完全可能发生竞合。当利用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金融犯罪律师他严重情节时,可以集资诈骗罪论。
典型案例比如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判的于奇军、张强、余艳被判集资诈骗案中,虽然发展起来的人员都直接向于奇军负责,而不由发展人控制,钱款也全部交由于奇军账户,发展人不过是按人头领取收益,从表面上看下线与下线之间不具备层级关系。但无法否认的是,被告人对于加盟资历老、缴纳钱款多、发展下线多的肯定更为信赖与重视,从而成为重点关照对象。而对于加盟时间短、缴纳钱款少、发展下线少的则会持警惕与轻视态度。这无形中就形成了甚至连下线自己都不知道的隐秘层级关系。因而,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从本案行为方式来看,被告人虚构加盟中远集团西南地区代理商业务,发展下线后可获得收益,做满600个单位后可获得押金50倍收益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不断投入资金,并促使被害人在收益回报的驱使下不断为犯罪人宣传、物色和介绍新被害人加盟,从而达到非法集资目的。这在本质上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
本案中,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发生竞合时,应该如何处理。
对此,张明楷教授指出,“组织、领导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以传销活动为外表的传销活动同时触犯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或者普通诈骗等犯罪的,应当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例如,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如果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或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以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论处金融犯罪律师;反之,则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样解释和适用不仅符合现实,更有利于惩治传销犯罪,而且能够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性。”具体到本案中,三被告人骗取财物数额高达200多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幅度,即使认定为情节严重,也只能判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情节,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被告人于奇军、张强、余艳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于奇军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张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余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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