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秦淮区开庭调解离婚案】
2016年7月25日结案
女方在不利条件下争取到子女抚养权
以及共同房屋卖房款利益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咨询离婚财产律师: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咨询离婚财产律师,存在长期冷战及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伏小全【少年庭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归咨询离婚财产律师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1100元抚养费
3、双方婚姻房屋双方共同出售,按比例分割出售款
4、车辆归对方,补偿我方折价款。
5、无其他争议
6、诉讼费对方承担三分之二,我方承担三分之一。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问题系我方作为女方被对方证明了,在婚内近期有吸毒被行政处理,还有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没有实际进行劳动教养,但是已经在离婚诉讼中对争取子女抚养权极为不利。
但是即使情况如此不利,庄荣华律师仍然多次列举律师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以及对方抚养孩子的不利条件。并且通过多次审理和沟通,在第三次开庭处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已经透露出有可能判决抚养权归我方,最终庄荣华律师再次提出了多套调解方案,一举成功全面调解,使得我方当事人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另外本案婚内房屋几乎全部都是由对方父母出资购买,因此最终我方当事人适当让对方多分4%,以实现大家利益的均衡。
本案此次起诉即成功调解协议离婚,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系统全面的调解离婚,极大的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而且很多情况下被告不同意离婚,仅仅是口号性的答辩,在谈到最终实际的处理方式以及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同时配合拖延诉讼能够获取的利益差别与此次调解方案到底有何不同等新颖便捷高效地方式,多次为当事人实现了一别两宽的离婚终极目标,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咨询离婚财产律师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庭审后,多次反复协商终于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至此调解完毕,当场拿到调解书。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员工,住本市玄武区。
被告B,女,汉族,员工,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月1 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伏小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 6年5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6年8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11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20日前直接给付被告B。
三、自2016年8月起原告A于每月单周周六、周日各探望婚生女C一次,时间方式为上午9时接走,下午6时送回。
四、本市浦口区室房屋由原告A与被告B按份共有,其中原告A享有54%产权份额,被告B享有46%产权份额。
五、双方同意自本调解书生效后60日内将上述房屋出售,按上述产权比例分割售房款,并分担相关成本费用。
六、车牌号名爵牌小轿车一辆归原告A所有,原告自本调解书生效后60日内给付被告B财产补偿款15000元。
七、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八、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A负担2170元,由被告B负担1000元。(该费用以由原告预交,被告自调解书生效后6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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