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社会在明律师的发展在明律师,城镇化也成为我国未来城乡规划的发展方向,城镇乡村一体化的脚步越来越快,越来越多的城市乡村房屋面临“拆迁”,越来越多涉及“拆迁”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尤其是众多遭遇“拆迁”的拆迁户们,“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概念总是被拆迁方含糊掉,以为不论是“房屋征收”还是“房屋拆迁”都是一回事儿,但其实并非如此。尤其是在遭遇拆迁需要进行维权时,更应当“对症下药”,切勿病急乱投医。那么,这二者的区别究竟都有哪些呢?被拆迁人又该怎样应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拆迁项目呢?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拆迁”其实就是简简单单的“拆房”而已,但其实“拆房”也有不同的情形。具体来说,我国目前最常见的“拆房”可以分成:为了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以及非为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下面在明律师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些“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区别。
一、两者目的不同
正如上文提到的,房屋征收的目的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于房屋拆迁来说,其目的不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可以有很多种,比如说:危改项目、绿化建设等,也可以是一些开发商基于自身商业利益需要进行商业开发所引发的拆迁。
二、两者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
进行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下列举的6项即是法定的“公共利益”范畴。
而对于房屋拆迁来说,其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失效)。其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必须得到拆迁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由于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已经被废止,所以房屋拆迁在整个“拆迁”中的占比也越来越少,目前还在进行的房屋拆迁大部分是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失效前就已经开始,到现在还没完成的拆迁项目。
三、两者的作出程序不同
对于房屋征收来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针对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开展论证会、听证会或以其他方式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即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就征收决定予以公告。
而对于房屋拆迁来说,应当需要申请拆迁许可证,“申请拆迁许可证,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申请事项,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才给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两者的实施主体不同
进行房屋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说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而房屋拆迁的实施主体则一般是开发商、土地储备中心等非政府组织。
结论:维权应“对症下药”,切勿病急乱投医
通过列举上述不同,我们可以对“拆迁”中的“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这两个种类进行粗略的认识。对于广大拆迁户来说,最重要的是当遭遇“拆迁”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房屋征收”关系是国家与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在寻求救济时一般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手段进行;“房屋拆迁”关系是开发商或者土地储备中心与自然人、法人两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进行救济时一般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郑远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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